竹山法院开庭审理两起环境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09-28 14:17
来源: 竹山法院
作者: 刘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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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两起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郭声华任审判长,其他四名员额法官及两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7人合议庭分别对两案进行了审理。这是该院首次审理环境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该院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颁布实施后首次采用七人合议庭公开审理案件。

经查,被告人陈某应于20148月至20177月间口头与竹山县秦古镇涧池村村民贾某、刘某等人协议陈某应支付其36000元土地补偿款,占用其承包地合计2.4亩,在未获任何审批的情况下,陈某应擅自使用铲车在所占耕地及自家耕地上进行采砂销售。后经该县国土部门查处后,陈某应将取沙形成的坑口进行部分回填;20181月,十堰市国土部门认定,陈某应采沙所占用的耕地其中3亩土地质量下降,另外3.5亩耕地耕地层严重破坏,不能作为耕地使用。陈某应后经规劝后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途中被传唤到案。

被告人陈某军未经审批于2015年至520178月间口头与竹山县秦古镇涧池村村民陈某新协议支付陈某新10000元占地补偿款,占用陈某新家农用地用于采沙,同时其还将其自己农地及其三哥家农地用于采沙和砂石料堆放,所采砂石对外销售。经该县国土部门、农业部门勘验、认定,被告人陈某军所占用耕地9.18亩,已不具备耕作条件,损毁程度为非耕地。

竹山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以被告人陈某应、陈某军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某应、被告陈某军就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被告陈某应对其破坏的耕地恢复原状或承担土地复垦费20997.99元,并承担案件鉴定费3000元,被告陈某军应对其破坏的耕地恢复原状或承担土地复垦费125767.44元,并承担案件鉴定费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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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21日,竹山法院公开开庭对两案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对陈某应、陈某军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指控,并当场展示证据资料。被告人陈某应及陈某军当庭认罪、悔罪,并主动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了和解协议,即被告陈某应、被告陈某军就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在今日竹山等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陈某应、被告陈某军在一年半内对其各自破坏的耕地恢复原状,若逾期不能恢复原状则分别承担土地复垦费20997.99元、125767.44元;被告陈某应、被告陈某军分别承担案件鉴定费3000元、4000元。

据悉,竹山法院对这两起案件将择期予以宣判。该院对这两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是有效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生态绿色发展,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守护竹山的绿水青山筑牢法治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