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商事纠纷“共享法庭”多元解纷工作方案

2023-02-13 08:52
来源: 本院

关于建立商事纠纷“共享法庭”多元解纷工作方案

 

第一条  进一步完善涉企矛盾纠纷调解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诉前调解机制与诉讼程序相衔接的纠纷化解体系,满足涉企纠纷多元化解、快速化解和有效化解的实际需求,降低企业涉诉率,提高企业信誉度,提升市场主体的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推动商事纠纷有效化解,助力企业良性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企业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和全国工商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本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  县法院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司法局、县工商联、县妇联建立商事纠纷联合调处工作长效机制,加强诉调对接和协调配合,着力预防和化解企业商事矛盾纠纷,总结和创新新机制、新经验。

第三条  “商事纠纷共享法庭”主要负责的商事纠纷范围:

(一)纠纷的相对方:商会会员之间的纠纷,会员企业内部的纠纷,会员与生产经营关联方之间的纠纷,会员与其他单位或人员之间的纠纷,以及其他适合商事调解的民商事纠纷。

(二)纠纷类型:集中在买卖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企业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额较小的股权纠纷、简单的劳动争议、劳务合同纠纷等。

第四条  纠纷发生后,工商联商会会员单位或者纠纷相对方请求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的,各部门应引导其通过商会调解组织、女企业家协会、金融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法院对要求起诉的涉企商事纠纷,在立案前由法院立案庭专职联络员引导至诉前调解,对双方愿意接受调解的,委派至相关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并要求及时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反馈调解结果。对不适易调解的或明确拒绝调解的,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登记立案。

第五条  县法院根据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工商联、县妇联、县司法局推荐,吸纳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商会运行、有行业影响和威望、具有法律政策素养、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的企业家、商会法律顾问、工会代表、相关领域专家及社会人士等担任专兼职调解员,加入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名册。

特邀调解组织在册人员接受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县法院与县司法局要加强对纠纷调解的法律指导。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对司法确认、提起诉讼、结果反馈等环节有效对接、程序无缝衔接,提高解纷效率。

第六条  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参照诉前调解相关规定办理。调解组织或调解员接受委派或者委托调解后,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七条  调解组织的专职联络员或调解员应将当事人身份信息、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调解请求以及调解过程、调解结果等信息建立台账。法院委派调解的,调解员应指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向当事人送达《竹山县人民法院先行调解通知书》,将诉讼答辩期和举证期前置,当事人对《先行调解通知书》内容无异议的,若调解不成功进入诉讼程序的,将不再另行给予答辩和举证期。

第八条  达成调解协议,能够及时履行的,调解组织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员应告知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交申请,法院受理后应及时审查,依法裁定。

对调解不成功的纠纷,调解组织应引导当事人通过“湖北移动微法院”进行网上立案,通过“多元调解”平台调解的案件要及时终止调解。

诉中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到委托法院申请撤诉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

第九条  委派、委托调解全程留痕,无论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均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反映调解过程和结果的材料(如电话记录、调解视频、调解协议)等,均应制作案卷妥善保管。

 

 

 

                                    二三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