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从何时起,每一天都以“拇指族”和“标题党”开始,也以同样的方式结束而进入梦乡,当看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时,便毫不犹豫的点开了链接,一目十行地随意翻看着大标题,一句“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映入了眼帘,牵动了敏感的神经。“良法善治”,这可是法律人最高的追求啊。于是,将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文仔细研读了一番。
“良法善治”是法治的本质,也是法治精神的基本特征和内在属性。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良法”是法治的价值标准和理性追求,“善治”是法治的运作模式和实现方式,“良法”与“善治”的有机结合,构成了现代法治、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和精髓。“良法善治”从法理学的角度看便是制定出良好的法律并将该法律予以实施。
那么什么是“良法”?从实质上讲,良法是指法作为一种规范体系本身必须具有正义性,至少应包含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平等、保证自由、促进效率等四个方面。从形式上讲良法必须具有普遍性、明确性、统一性、稳定性、先在性、可行性和公开性。依照此标准,我们来审视现行的法,举个例子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看望和问候”是对老人非物质的关怀和照料,是与物质同等重要甚至高于物质的精神赡养,需要在日常中涓滴润化和坚持付出。因此,条文中的“经常” 是一周一月一季,还是一年半载?含糊不清的法律条文不具有明确性,更不具有可行性。法律尚且如此,就更别提各地各类行政法规了,这样的例子信手拈来,比如闹得沸沸扬扬的“跨区买盐受罚”事件。
现行的法律“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不能都称之为“良法”。而“良法”之于依法治国犹如地基之于高楼大厦,根基不稳,又何谈依法治国?因此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并保证和监督宪法的实施。未来我国将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努力提升立法的科学性、专业性。同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使法律更符合人民的意愿,千方百计地生产出更多的“良法”,尽快使我国的法律体系完全达到“良法”标准。
打好了依法治国的根基,我们便要建设依法治国这栋大厦,毕竟“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只有深深根植实践沃土才能更加鲜活和持久。因此,应当把“良法善治”的法治精神落实到行政执法上,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贯穿于司法活动始终,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植于人民群众的内心,增强全民尊法敬法守法用法意识,不断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深入贯彻到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上,促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依法治国兵马已动,制定良法更需先行,依“良法”推“善治”实现,以“善治”促“良法”出产,让“良法”与“善治”有机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