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风险须知

2012-05-10 15:31
来源: 本院
作者: 竹山县法院

  1、申请执行人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的风险。无法定理由逾期申请的,将承担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风险。      

  2、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风险。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状况,如不能提供,法院又无法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承担暂缓执行甚至无法执行的风险。      

  3、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风险。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将承担因申请人不明确暂缓执行或中止、终结执行的风险。      

  4、 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欠款,会导致剩余欠款得不到清偿或对于剩余欠款的执行时间过长,造成执行拖延的风险。

  5、 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的风险。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产、生活必需品),会导致执行不能的风险。

  6、申请执行人对劳动仲裁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不当,申请人将承担不予执行的风险。      

  7、执行申请不当的风险。执行请求漏项,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被视为放弃的风险。执行请求的增加、变更应在执行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执行,也会导致按放弃权利处理的风险。

  8、 被执行人为破产企业的执行风险。当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进入破产程序时,该案将依法中止执行。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申请执行人将承担不能得到全额清偿甚至得不到清偿而终结执行的风险。

  9、 申请执行人不按人民法院传票要求应诉或听证,视为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