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一期“法官沙龙”活动主题

2010-01-14 14:46
来源: 本院
作者: 竹山县法院

 

关于2010年第一期“法官沙龙”活动主题的

通      知

(总第47期)

时间:2010年1月15日14时30分

地点:六楼大会议室

主持人:方光友

主 题:该案如何处理?

参加人:院机关及城关法庭全体干警

特此通知。

            研究室

          二O一O年一月十四日

案情:段某(男,1986年5月出生)于2000年8月与李某(女,1985年8月出生)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不到两个月,两人即在段某的工厂单身宿舍同居。同居后,两人常因琐事争吵。李因感到与段不能再继续维持同居关系,于2001年6月13日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提诉讼请求共两项,即要求段某赔偿全部医药费,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所提请求的主要理由,一是段某将其打伤,系致伤责任人,医药费理应由其承担;二是两人经常争吵,并曾受段当众扯光衣服之侮辱,两人同居无法维持。
县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段某打伤李某及当众扯光其衣服的侮辱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决定将本案转刑庭处理。刑庭认为,本案系自诉案件,故在决定采用独任审判后,由审判员通知李某作为刑事诉讼自诉人,并将其民事诉状作为刑事自诉书。同时告知段有权聘请辩护律师,但段表示不请律师。

法院决定于2001年7月20日公开审理本案。开庭前一天,李某告知法院,她不愿控告段犯罪,仍只想通过法院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并让段赔偿医药费。因开庭日期已定,县法院刑庭决定如期开庭。开庭审理时,只有段某一人到庭。法庭审理时,只对段进行了讯问。讯问后,由于事实清楚,段某亦全部承认,故未让段某作最后陈述,随即当庭作出判决,对其以伤害罪和侮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两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告知段某有上诉权及上诉期限,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未作出处理。

现问:

(1)法院能否受理此案?

   (2)本案能否公开审理?为什么?
   (3)段某表示不请律师时,法院应如何做?为什么?

   (4)李某不出庭时,法院仍开庭审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5)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有无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做法?
   (6)法院对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作处理是否适当,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