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第一期“法官沙龙”活动主题的
通 知
(总第47期)
时间:2010年1月15日14时30分
地点:六楼大会议室
主持人:方光友
主 题:该案如何处理?
参加人:院机关及城关法庭全体干警
特此通知。
研究室
二O一O年一月十四日
案情:段某(男,1986年5月出生)于2000年8月与李某(女,1985年8月出生)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不到两个月,两人即在段某的工厂单身宿舍同居。同居后,两人常因琐事争吵。李因感到与段不能再继续维持同居关系,于2001年6月13日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提诉讼请求共两项,即要求段某赔偿全部医药费,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所提请求的主要理由,一是段某将其打伤,系致伤责任人,医药费理应由其承担;二是两人经常争吵,并曾受段当众扯光衣服之侮辱,两人同居无法维持。
县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段某打伤李某及当众扯光其衣服的侮辱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决定将本案转刑庭处理。刑庭认为,本案系自诉案件,故在决定采用独任审判后,由审判员通知李某作为刑事诉讼自诉人,并将其民事诉状作为刑事自诉书。同时告知段有权聘请辩护律师,但段表示不请律师。
法院决定于2001年7月20日公开审理本案。开庭前一天,李某告知法院,她不愿控告段犯罪,仍只想通过法院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并让段赔偿医药费。因开庭日期已定,县法院刑庭决定如期开庭。开庭审理时,只有段某一人到庭。法庭审理时,只对段进行了讯问。讯问后,由于事实清楚,段某亦全部承认,故未让段某作最后陈述,随即当庭作出判决,对其以伤害罪和侮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两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告知段某有上诉权及上诉期限,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未作出处理。
现问:
(1)法院能否受理此案?
(2)本案能否公开审理?为什么?
(3)段某表示不请律师时,法院应如何做?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