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人民法院干警十不准

2007-11-23 13:26
来源: 本院
作者: 竹山县法院

     1、不准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亲属、诉讼代理人和接受上述人员的请客、送礼以及由其支付费用的各种娱乐活动。
   2、不准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办案和要求当事人为自己办私事。
   3、不准泄露审判秘密或为当事人打听案件审理情况。
   4、不准超出法律、法律和最高法院、省法院规定的各种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费用。
   5、不准利用向律师介绍案件,谋取私利。
   6、不准在审理案件中偏袒一方当事人。依法应当回避的必须回避。
   7、不准越权办案或搞地方、部门保护主义;
   8、不准用强制措施,非法扣押人质,解决经济案件;
   9、不准刑讯逼供,轻信口供。
   10、不准贪污受贿,徇情枉法。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根据情节给予党纪政纪直至法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