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道理|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竹山法院这样判!

2023-08-02 08:59
来源: 竹山法院
作者: 胡义武、胡艳

  近日,竹山法院城关法庭审结了一起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01.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与第三人查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2017年,被告张某与第三人查某在饭局中相识,后于2019年2月张某到查某所经营的某公司工作,两人逐渐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2020年6月,张某与查某生育一子张小某。自2019年2月至2023年6月,查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先后向张某转账40万元。2020年12月,查某又为张某购买了商品房一套。(文中涉及当事人均为化名)

  被告张某辩称:“查某给我转账的这些钱中,有我帮查某购买公司物品的费用,还有我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以及生育和养育小孩所花费的费用。另外,房屋是我跟他人的交易,与查某无关。”

  查某辩称: “被告张某所述均属实,房屋是我给我儿子购买居住的,因儿子已出生未上户口,所以房屋就登记在孩子母亲张某名下。”

  法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未经配偶同意多次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转给被告,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与公序良俗背道而驰,应当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关于被告辩称有部分款项系怀孕及生育小孩的花费等辩解意见,因本案的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被告取得上述款项已没有法律依据,且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关于第三人陈述所购房屋系给儿子张小某购买的意见,因第三人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其不能单独将夫妻共同财产向原告没有抚养义务的张小某赠与,故该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第三人查某向被告张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财产40万元及商品房一套。


02.法官提示


  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但是在追求幸福的同时,更应遵守公序良俗、恪守道德、尊重法律,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和价值观。查某在明知自己是有妇之夫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了民法典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原则,而“第三者”在明知对方系有妇之夫的情况下仍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两人均应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法院依法判决“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将法理、伦理、道德相统一,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了社会正气。


0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