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暂行办法

2007-11-23 13:28
来源: 本院
作者: 竹山县法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作责任心,严肃审判纪律,依法正确行使国家审判权,防止错案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吃苦耐劳,无私奉献,廉洁高效,秉公执法,求真务实,保证办案质量。
   第三条    在审判和执行案件工作中,故意或过失造成错案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依照本办法追究错案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错案是指: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实体处理明显失当,依法应予纠纷的案件;
   调解协议违反合法、自愿原则,必须依法纠正的案件;
   在执行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书的过程中,确有重大错误,必须依法纠正的案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属于错案:
     1、刑事案件:⑴基本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混淆罪与非罪界限,不构成犯罪却认定为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追究了刑事责任;构成犯罪而不认定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⑵严重混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量刑畸轻、畸重,违反《刑法》规定的;⑶适用缓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⑷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或从重、加重处罚情节而未认定的;⑸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⑹减刑、假释未按法定条件的。
     2、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主要是事实不清,或认定错误;混淆是非责任,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3、执行案件:⑴违反法定程序或执行措施失当,造成严重错误或恶劣影响的;⑵违法变更执行主体造成执行回转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比照错案处理:
     1、依法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的;
     2、依法应适用而不适用或滥用强制措施的;
     3、依法应适用而不适用或滥用财产保全的;
     4、依法应移送上级法院或其他法院的案件而不移送的,违法管辖的。
     5、违法调解,强迫当事人接受显失公正调解协议的。
     6、制作、校对、送达法律文书,发生重大错误的;
     7、超过审理时限无审批手续的;
     8、依法应适用普通程序而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应公开审理而未公开审理的;
     9、司法技术人员故意作出错误鉴定结论的;
     10、不按规定收取诉讼费用的。
   第七条    错案的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故意造成错误论处:
     1、在审判过程中,明知必须自行回避而不依法回避,或者阻碍当事人行使回避请求权,发生错案的;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受当事人或者近亲属、辩护人、代理人的请吃、送礼,或者参加由上列人员支付费用进行高消费娱乐、度假、旅游等活动,错判结果有利于该方当事人的。
     3、与当事人或其近亲属有不正当两性关系,错判的结果有利于该方当事人的;
     4、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向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辩护人、代理人借钱、借物,错案的结果有利于该方当事人的;
     5、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找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为自己或自己的亲友谋取私利,错判的结果有利于该方当事人的;
     6、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找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索贿、谋取私利没有达到目的,错案的结果不利于该方当事人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依法纠正的案件,不追究错案责任。
     1、因情势变迁,或因政策、法律不明确,或因政策、法律发生变化,而改判或重新作出裁判的。
     2、一审时当事人不举证,二审或再审时出现了新的证据,而改变一审或原审判决、裁定的。
     3、由于对法律的理解、证据的认识,案情的判断不一致,而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还重审,上级法院同意不作错案追究责任的。
     4、案件事实、证据未发生变化,量刑在幅度以内,被上级法院改判,或者追偿、赔偿的数额有所改变的。
     5、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或在诉讼环节中虽有错误,但不影响实体处理正确的。
   第二章    错案责任的划分
   第九条    独任审判庭造成的错案,由该审判员承担错案责任。
   第十条    经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主审人员没有如实报告案件事实和证据,造成的错案,由主审人承担错案责任;主审人如实报告了案件事实、证据,经过评议造成错案的,由持错误意见的合议庭成员承担错案责任。
   第十一条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因否定合议庭正确意见造成错案的,由主张错误意见的委员承担错案责任;因主持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造成错案的,由主持人承担错案责任。因合议庭未如实报告案情及其正确意见,造成审委会的决定错误,由合议庭或案件承办人承担错案责任。
   第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特邀陪审员参加合议庭造成错案的,由审判长承担错案责任。
   第十三条    因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违反法律规定,强令案件承办人或合议接受其意见而导致的错案,由该领导人承担错案责任。
   第十四条    因法医或其他技术人员鉴定结论错误造成的错案,由有关法医或技术人员承担错案责任。
   第三章    错案责任的追究
   第十五条    根据错案的原因、性质、后果、责任的态度等,给予下列处理:
     1、按岗位责任制处理的分为:批评、书面检查、扣发目标奖、通报批评;
     2、按人事管理制度处理的分为: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不能晋升职级,依法免去职务或辞退;
     3、按纪律规定处分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加大处理或处分:
     1、因接受请吃、请玩、受礼等,故意造成错案的。
     2、因严重失职造成错案的。
     3、错案发生后,掩盖错误,拒不认错或干扰查处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或处分:
     1、在错案发生前,主动向组织报告的;
     2、错案虽然发生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3、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组织查处、消除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对错案责任人,在按第十五、十六、十七条给予处理的同时,还可以给予下列处罚:
     1、一年内出现一件错案者,扣发一个季度的目标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扣发半年目标奖。
     2、一年内出现两件错案者,扣发年度目标奖;
     3、一年内出现三件错案者,扣发年度目标奖,离岗另行安排。
     4、因错案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并造成损害或损失的,机关赔偿损失后,应按责任划分可向错案责任人追偿20%以内的费用。
   第四章    错案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九条    发现错案线索应及时报告纪检组,纪检组核准线索后,应及时向主管院长、院长报告。
   第二十条    初步确定错案的,由纪检组报告经主管院长批准,交告诉申诉审判庭依照法定程序立案审查,确定是否再审。
   第二十一条    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再审审理报告,决定是否改判;同时决定错案的性质及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院审判委员会认定的错案性质、责任,交纪检组处理违纪案件的程序和审批手续办理。
   第二十三条    经上级法院确定的错案,由业务庭报纪检组办理错案责任追究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错案责任人对处分、处理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或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纪检组申请复议,纪检组应在一个月内报告本院错案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作出决定,并送达申请复议人。
   第二十五条    复议期满后,纪检组将处分或处理结果移送本院政治处、财务室落实有关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办法》相抵触的地方从《规定》和《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试行。本办法试行前造成错案的,可参照本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