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本应是行人和车辆的穿行通道,但农村建房习惯在房屋附近的道路上堆放沙土和石子,给过往行人和车辆造成不便,引发交通事故后,堆沙户主应承担责任。近日,双台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堆沙引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陈某为其在路边堆沙行为付出了代价。
2014年年初,竹山县双台乡茅塔寺村村名陈某建房,将沙堆放在在建房屋前面的公路上,占据了总车道的四分之一, 3月23日9时许,竹山县双台乡水坪村村民何某驾驶一辆变型拖拉机,由竹山县双台乡银洞方向往竹山县双台乡南口方向行驶,行驶至陈某堆沙路段,与对向梁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回车时相撞,造成梁某受伤及两车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分认定: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将沙堆放在道路上从事非交通活动,影响道路正常通行,负事故次要责任;梁某无责任。
法庭经审理认为:陈某在公路上堆沙,影响交通,导致车祸,致使梁某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陈某坚决认为农村建房在路上堆沙处处可见,自己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拒不承担责任。庭审中承办法官给本着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目的,耐心仔细地给陈某讲法律、明道理。最终双方达成协议,陈某一次性赔偿梁某各项损失800元。(柯双喜 董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