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同仁:
根据吴院长的安排,我会同民一庭、民二庭、审监庭对我院2010年元至八月份被二审法院发还、改判的近二十件案件进行了逐案剖析。
今天上午,我们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同志一起共同探讨如何提升我院民商事审判工作质量这一话题,吴院长在万忙之中抽出时间亲自参加并主持今天评析会,充分体现了他对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支持和重视,希望大家集中精力开好这个会,以期达到正视存在问题、剖析产生问题的根源、研究解决问题措施的目的。下面,我讲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我院2010年被二审法院发还、改判民商事案件的分析
1、上诉人王顺珍与被上诉人湖北路桥集团公司采矿权纠纷一案(民一庭)。(2009)竹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发还有一定的道理。
上诉人在二审时提供新的证据致二审发还。此案虽不作错案对待,但审判人员在庭审时能动司法不够,没有对涉案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造成案件的基本事实不能很好地固定,在调解工作上也有不到位的地方。
2、上诉人郭光锐、朱士芬、郭卫与被上诉人张欣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一庭)。(2009)竹民一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发还有一定道理。
此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一份相邻权益协议,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违反了协议提起诉讼。但起诉所涉协议的张家一方是由被上诉人及其兄弟两人签字,而只有张欣荣一人起诉,法院没有通知或追加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张勇参加诉讼,漏列原告,程序违法。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一是承办人没有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没有认真审查原告的诉状。这一点务必引起大家的注意,诉状中的当事人不是随心所欲地罗列的,列为原告或列为被告是要有事实和证据来说话的,我们法院因为当事人的问题造成案件处理错误而被发回的有几件了,同志们务必要重视这一问题。第二个问题是原告诉状的请求不明,双方当事人的争执焦点应是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应当继续履行。造成我们审理没有重点,当事人争辩没有焦点。
3、上诉人县建筑公司与被上诉人金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二庭)。(2009)竹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发还有一定道理。
此案的重要证据是案外人谌远根向被上诉人金帮林出具的2万元的欠据,上诉人县建筑公司在欠条上加盖有公章。因上诉人县建筑公司没有出庭,也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上诉人在二审时提供了其公司没有设立十四项目部造成发还,这是当事人在二审时提供新的证据,不作错案处理。
此案应汲取的教训是:案件承办人在送达时没有对主体问题、十四项目部与谌远根的关系问题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造成二审时上诉人向法庭提交证明称其没有设立第十四项目部,公章是假的,出具欠条的人谌远根也不是其项目经理,非常被动。所以造成后一个问题,此案的重要关系人谌远根没有被列为被告,这在立案和开庭之前承办人都没有引起足够的注意,谌远根应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4、上诉人杜宇与被上诉人向洪华等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三案(民二庭)。(2009)竹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等三案)。二审发还有理(这三件案件有一些客观因素)。
此案应汲取的教训是:这三个案件的被上诉人都是给上诉人杜宇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后上诉人杜宇跑回襄樊恶意逃债,造成处于弱势的被上诉人索款无着。一审法院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判令上诉人支付劳务工资出发点没错,是不得以而为之。
但问题是承办人员在审理时应责令被上诉人尽可能地提供相关证据,并应能动司法,深入实地调查收集证据,在判决之前最大限度地寻求案件的客观事实,不应为了保护而保护。况且这三个案件的处理还是有不少有利条件,一是作为发包方的襄樊兴宇与此案有利害关系,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是积极配合的;二是我们法院手中掌握的有杜宇的工程款100多万元。所以,此案只要我们能动司法,多方查找证据,认真帮助被上诉人分析利弊得失,是可以做好调解或判决工作的。在穷尽各项措施后,二审法院也会考虑我们本着解决问题这一意见的。
5、上诉人王小波与被上诉人尹永福、杨洪琴,竹山县潘口河村委会,程兵、张宗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二庭)。(2009)竹城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申请回避,由城关法庭转入民二庭)。二审改判有一定道理。
此案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尹永福房屋倒塌是因为上诉人王小建房取土所致,判令由王小波承担33870元的赔偿责任,其他被上诉人不承担责任。二审法院在判令王小波承担责任的同时,判令王小波取土的土地承包人程兵(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潘口村委会(土地监管职责)承担责任。二审法院作出如此改变,不管从责任划分、平息矛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都比一审承办人考虑的要周全,这也是我们从此案中应汲取的最重要的经验教训。
6、上诉人财保竹山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余翠芬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二庭)。(2009)竹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发还有理。
一审法院对机动车损失保险自燃免赔是否有约定、上诉人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未依法查明;公安消防只认定车辆发生火灾,一审法院认定自燃依据不足(中院可能没有认真看笔录,因为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车辆自然没有异议,审判人员也已当庭认可,被告当庭也没有提出异议);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数额未确定的情形下,就判令上诉人按最高限额赔偿被上诉人余翠芬损失4万元欠妥,这应是常识性的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另外,我们还要纠正一个倾向,对涉及保险公司的案件处理还是要慎重一点,不要一有保险公司的案件就判赔,就讲人家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还是要针对具体的案件,以事实说话,以理服人,依法裁判。
7、上诉人襄樊宏利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郧县汉江水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二庭)。(2009)竹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有一定道理。
本案的案情简单:上诉人襄樊宏利公司与被上诉人郧县汉江水泥公司签有供应水泥合同,后因水泥市场涨价,郧县汉江公司在上诉人襄樊宏利公司已预付水泥款的情况下停止供货,要求提高水泥价格。上诉人认为双方对水泥价格已有约定,只有在水泥市场发生变化、涨幅超过5元/吨时才另行协商价格,现在水泥涨价没有超过5元/吨,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一、不能如期供应水泥给第三人(竹山华夏、竹山兴泰公司)的违约金250000元及诉讼费4540元(这一判决也是我院民二庭作出的);二、赔偿如合同如期可得利润460000万元;三、返还已付供货款169699元。一审法院仅支持了上诉人的第三项请求。上诉后,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汉江水泥公司在约定的固定价的期限内因水泥涨价,在宏利公司已经预付水泥款的情况下,停止供货,要求提高水泥价格,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对此次纠纷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因汉江公司违约导致宏利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第三人以宏利公司违约为由,要求宏利公司支付违约金。此案已经原审法院另案判决由宏利公司支付第三人违约金2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4540元。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予以确认。所造成宏利公司的此项损失,系汉江水泥公司违约所致,应当由汉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改判由被上诉人汉江公司赔偿上诉人损失254540元。
此案案情并不复杂,法律关系也并复杂,当事人的请求也很明确,并且,因此案引起的损失已经同一法院、同一审判庭审理,作出这样的判决确实叫人不易理解,二审改判是必然的。
但这个案件也有争议的地方,就是上诉人依据双方签订的水泥供货协议起诉的,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了违约条款和应承担的责任,如按二审法院这样判决,上诉人在诉讼中就应对违约责任请求变更,二审法院在当事人没有请求变更的情况下就这样作出判决是有争议的。
8、上诉人建行十堰分行与被上诉人何帮清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件(民二庭)。(2007)竹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不当。
此案一审被上诉人何帮清请求的是侵权之诉,二审却以合同纠纷作出处理不当。第二个问题是二审引用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会议纪要》第二条规定,这一规定是处理涉及金融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时才适用的,而本案双方是就资产转让协议没有争议,不属这一规定的调整范畴。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存在问题。
9、上诉人十堰索高物贸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监庭)。(2009)竹法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有理。
此案案情简单,被上诉人拖欠上诉人货款11590元,出具有欠据,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数额,上诉人起诉要求给付货款并支付利息。一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王健给付上诉人索高公司欠款11590元;驳回了索高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在判令被上诉人偿救还11590元欠款的同时,认为上诉人起诉要求王健支付货款后,王健仍拒付货款,给上诉人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客观存在,王健应支付逾期付款的责任,判令王健支付上诉人自第一次起诉(2007年12月19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尚欠货款1159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审改判是有道理的,双方当事人虽未约定利息,但从欠款逾期或索要之日起应计算利息。当事人索要的时间虽难以确定,但当事人第一次提起诉讼的时间是非常清楚的。这类案件非常多,务必引起我们每一位审判人员的高度重视,不要将他视为小问题而等闲视之。
10、上诉人王华梓与被上诉人曾庆华、欧世平、曾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城关法庭)。(2008)竹城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值得商榷。
此案存在争议的地方有:上诉人王华梓作为承建方与建设方曾飞、曾庆华签订合同,后经结算,曾飞给王华梓打下41万元的欠条,这没有争议。另一被上诉人欧世平是王华梓在房屋开发建设过程中骋用的管理人员,经庭查明曾飞付给了欧世平18万元。一审法院以曾飞付给欧世平18万元等同于付给王华梓为由,判令曾飞、曾庆华连带支付王华梓23万元(结算额41万元减去18万元)。而二审法院仅凭曾飞给王华梓出具的欠条,判令曾支付王41万元。如此认定是有争议的,况且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调解时,双方达成的给付数目还不到23万元,说明王华梓对相关的经济往来是清楚的,也是认可的。
但一审法院也有值得汲取教训的地方,就是事实叙述的不是很清(欧世平负责给王华梓搞工程管理),案件审理查明和判理部分讲得不是很明。如:曾飞曾支付18万元给了欧世平,且支付时间在结算之后,欧世平当时仍是王华梓承包工程的管理人员这些事实。
11、上诉人罗述菊与被上诉人陈善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城关法庭)。(2009)竹城民初字第203号。二审改判值得商榷。
二审存在争议的地方有:二审对误工费、护理费的标准进行了改判,认为上述两费应为行业收入除以261天(除去节假日),而不是365天。二审这么做对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也是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应予以执行的。但此案的权利人在诉讼中已明确提出了标准(按行业标准除以365天计),且在上诉时也没有对标准提出要求,二审法院审理超出了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是不当的,是有违法律明确规定的。我们为此专门请示民四庭,答复说没有统一规定,所以对这一问题我们还是按当事人请求,针对具体案件作出不同的处理。
12、上诉人王友才、吕绪珍与被上诉人吴作友、毛光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官渡法庭)。(2009)竹官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发还有理。
此案应汲取的教训是:1、当事人争议的房屋买卖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分案处理,不应合并审理。这一问题我院宝丰法庭已有先例,我们也强调过多次,这是不应犯的常识性错误。2、一审原告在诉状中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诉讼请求,但一审对此作了处理,将承包地判决转让他人,无诉有判,这也是常识性问题。3、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已解除没有一审作出认定,这是本案的一个重要事实。4、此案有很多调解的时机被错过,承办人在调解时没有很好地理顺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没有很好地把握当事人的心理脉搏,没有针对性地帮助当事人分析利弊得失,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是很好。
13、上诉人程用枝与被上诉人陈凤云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秦古法庭)。(2009)竹秦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发还有一定道理。
此案应汲取的教训是:1、一审庭审过程和判决书均没有对原告、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认证。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先罗列证据,后应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认证,这一要求我们强调过多次,出现这样的问题是不应该的。2、认定被告受伤是在就餐完毕休闲时所致,并非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造成的缺乏证据。 3、本案案由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但一审法院前为人身损害、后又确认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14、上诉人雷廷昌与被上诉人黄龙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秦古法庭)。(2008)竹秦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发还无理。
二审发还存在的问题是:此案上诉人在一审时提出过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驳回异议后,上诉人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后因中院将雷廷昌的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状丢失,至今未作出结论,一审法院不知这一情况,依法作出了判决。案件上诉后,二审以此为由作出这种处理是不当的,因为问题出在中院。
15、上诉人罗平与被上诉人周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宝丰法庭)。(2007)竹宝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有理。
此案案情较简单,上诉人罗平欠被上诉人周志平13892元事实清楚,但不知是上诉人罗平没有到庭还是怎么回事,法庭没有查明上诉人已还款3000元的事实,造成改判,非常不值得。
16、上诉人石义红与被上诉人张道珍健康权纠纷一案(宝丰法庭)。(2009)竹宝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不当。
此案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二审法院分歧点在伤者的误工天数。上诉人石义红住院5天,出院时医嘱休息3周(掌骨骨折),一审法院认定误工时间为26天;二审法院认为应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的相关规定,此种伤害的误工损失日为70天。二审这一认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适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规定相悖,确实有些随心所欲。二审法院作为终审、业务指导法院,对很多这类具体问题不按已有的规定执行,左右摇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非常多,叫我们下级法院莫衷一是。
二审法院在此案中对住院伙食补助费作了统一规定,省外每人每天50元;省内市外为30元;市内为15元。这个很有必要,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我们要遵照执行。
17、上诉人财保竹山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厚艳、方天意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宝丰法庭)。(2009)竹宝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值得商榷。
此案所涉及的交通事故受害者方孝坤受伤后经治疗为十级伤残,在住院治疗后、第二次手术前自杀身亡。一审法院认定方的自杀死亡与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在按十级伤残赔偿损失外,另外判令上诉人承担了25000元的精神抚慰金。二审将25000元改为12000元。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二审法院完全是从平息矛盾这一角度来作出处理的,是否适当值得商榷。
此案有一点应引起我们的注意,就是人身权纠纷系非财产权案件,受理费应按人格权纠纷来收费。
18、上诉人阮其秀与被上诉人周传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田家法庭)。(2008)竹田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有理。
此案为一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承办人在办理此案时存在下列问题:一是上诉人阮其秀女媚李开明收到了被上诉人赔款1000元,一审承办人没有查清;二是对损失计算错误,将损失15907、84元算成了15907、75元;三是对上诉人阮其秀受伤后确需进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已实际发生的所购钢板的6000元费用不作认定。前两个问题是个常识性的问题,反映了案件承办人工作不认真,责任心不强,是绝对不应该发生的错误。后一个6000元的钢板是事故伤者作内固定术所必需,且已实际发生,仅因为没有正式发票而不作认定。不仅反映了承办人执法过于机械,也反映了我们在司法理念方面存在问题,况且事故受害者是弱者,我们从保护弱者的角度也应对这一费用予以认定。这个案件所反映的三个问题在我院不少庭室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务必引起我们每个人的高度重视。
19、上诉人师光启与被上诉人郑久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得胜法庭)。(2009)竹得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
此案是上诉人师光启在二审时提供新的证据而被发还(被上诉人郑久政主张是借款,上诉人师光启辩称是合伙包矿纠纷),二审法院以上诉人在二审时提供新的证据,建议不作错误裁判处理。
应汲取的教训是,此案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争议大,不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不知上诉人是否到庭,如上诉人一审时到庭了,法庭对借款的形成应作深入的调查。
二、下阶段民商事审判工作应进一步强化和改进的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优化司法理念
1、注重在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上下功夫。重点要在定纷止争、矛盾纠纷的化解、当事人的思想疏导上下功夫,既要做到案结,更要做到事了。
2、注重在法律释明上下功夫。注重将法律知识、法理事理情理、诉讼技能的释明工作贯穿于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
3、注重在能动司法上下功夫。重点要做好这几个方面的能动:一是要加强受理案件环节的能动。应严格按照《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审查诉状,我们的不少问题就出在诉状上。主要表现在漏列、错列主体(已有三件案件因为这方面的原因被发还、改判);请求不明或明显错误;主张的法律关系不明;没有案情的叙述起诉的理由等几个方面。希望大家在这方面多加注意,不要在文书签发环节才发现这些常识性的问题。二是要注重开庭前准备阶段的能动,对事关案件实体处理的重要事实要主动调查,有效解决被告不到庭造成案件基本事实真伪不明、法院只能简单缺席裁判的问题。三是注重庭审环节的能动。在庭审阶段不要简单地搞宣读诉状、答辩状后就由当事人来主导举证、质证过程,要在当事人陈述后归纳当事人的观点并进行确认,对重要案件事实应加大主动询问的力度,注重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四是要加强庭审后环节的能动,重点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吴院长对此是有明确具体要求的),做好法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的解释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司法为民意识
1、 常怀感恩之心。我们来自人民,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我们要用手中的裁判权去为当事人、为人民群众服务决不是一句大话空话,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宗旨问题。现在很多人一提到心系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觉得很可笑,这是一个非常不好,也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我们每个人工作、生活中尽管有这样或那样的不如意,但不能将这些不良的情绪带到工作中来,要正确对待荣辱得失,对诉讼当事人多些爱心,多些感恩之心,这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
2、 善待弱势群体。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绝大多数都是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人,大多都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如何对待他们我们不提过高的要求,但最取码地要做到善待,力所能及地优化便民利民措施,在不违背中立原则的基础上设身处地地为他们考虑问题,为他们解决问题。我们现在有些法官对当事人的权益非常漠视,非常轻率地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作出裁判,不少赔偿案件明明有标准,对方又有赔偿能力,就是不按标准判。
3、 正确对待社会强势群体。特别是要正确对待社会上各类有钱人、有权人,过好权力关、金钱关。比如在对待有钱人这一问题上,现在各级领导、全社会对这类人都是高看一等、厚爱一层,法院不是生活在真空中的,不可避免地要与他们打交道,我们要守住法律与道德的底线,平等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竹山是打工经济,以前是民工起诉老板的要劳务报酬的多,现在因为民工难找了,不少老板在请民工之前都是先付一部分钱,不少民工到时不去做工或中途退出,发生纠纷后老板起诉农民工的不少,我们要兼顾双方利益,多做矛盾疏导工作,依法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正确处理亲戚朋友的关系。人是生活在社会之中的,在诉讼中遇到关系人情在所难免,但我们要正确对待。对这一问题,按吴院长要求、法院内部规定、五个严禁的标准都非常高,作为基层法院,我们做得都是具体的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应有个最基本的底线,那就是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官行为规范(这个标准很高),不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而我们现在有少数法官置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于不顾,玩弄法律,赤膊上阵,以一个当事人的面目出现,为了帮忙而帮忙,社会影响极坏。
(三) 进一步强化司法调解工作
调解是一个大课题,我们已讲过很多了,在这里我还是要重申以下几点:
1、注重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通过倾听全面把握案情,了解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和意图,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2、注重发挥诉讼的渲泄功能,引导当事人把话说完,让当事人把心里的怨气发泄出来。
3、准确把握当事人心理脉搏,准确把握当事人间的矛盾症结,积极寻找当事人间的利益共同点和分歧点。
4、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帮助当事人分析利弊得失,帮助他们寻找最佳的解决问题的方案。
5、注重调解技巧的运用,什么时候鼓励、什么时候批评、什么时候分开做工作都是学问。
(四) 进一步强化裁判文书制作
1、 基本要求:标点符号、遣词造句、语法修辞、逻辑推理等方面是文书最基础的内容,不过可惜地是这些基本的东西在我们的文书中经常出错,这些小问题(如当事人的姓氏、性别)在当事人和社会上造成的影响极坏,大家要对这一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现在每份文书吴院长都要看。所以,不管是对吴院长负责,还是对法院、对当事人负责都应做好这件事。
2、 文书格式: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要继续坚持罗列证据,对无争议事实进行归纳、对争议事实进行质证认证。在这里要再次强调,就是在这部分是只对当事人无争议事实进行归纳,对有争议的事实结合证据进行质证认证,不是对具体的证据进行质证认证。要引起我们注意地是,对适用法律,实体处理方面的争议因为要以我们认定的事实作为基础,所以应在本院认为部分综合分析认定。
3、 重视固定当事人诉讼请求、辩解理由(这些都要在立案环节对诉状的审查、开庭对当事人的询问和陈述时来加以确认);重视固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重视客观反映案件事实及审理经过。
4、 对事实叙述要有针对性、选择性,注重围绕当事人的争议点来叙述事实,没有争议的略写,有争议的详写(对常规事实的撰写要善于总结规律,力求简洁明了)。
5、 重视逻辑推理在裁判时的运用,最重要的就是三段论这一基本推理方法的运用。
6、 重视判决说理,要事理、法理、情理综合运用,做到情理交融。在判理部分先要从总体上进行论述说理,再对争议点进行论述,不要遗漏争议焦点。
7、 判决主文力求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五) 进一步强化司法技能
1、 准确把握原、被告的诉、辩观点。在这方面既要弄清当事人的基本意思,还要从诉讼的角度来把握当事人的诉讼意图(如当事人请求按合同给付,另一方拒付,就涉及到当事人如何看待协议的效力问题)。
2、 诉讼要紧紧围绕原告的请求来展开。这是我们作为法官从事审判工作一项基本技能,但可惜地是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不少审判人员忽视了这一点。所以在这方面需在我们每个人的重视,在诉讼中引导当事人紧紧围绕原告的请求进行抗辩,不要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
3、 在当事人陈述后,注重对当事人的观点进行归纳和确认,特别是对重要的案件事实、涉及到案件实体处理的事实要这样做。
4、 要注重准确寻找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共同点,争议点(当事人争执的很多东西不是争议点);还要知道当事人担心什么,希望通过诉讼达到什么目的(也就是把握当事人的心理脉搏)。
5、 要掌握基本的逻辑推理方法,重点是三段论(法律规定是大前;案件事实是小前提;结论就是判决主文)、演绎推理、归纳推理。
(六) 重申几个具体问题
1、 高度重视婚姻家庭案件的处理。现在离婚案件已占到常规民事案件的近50%,对一方不到庭、一方下落不明的,法庭要加大能动司法力度深入实地调查,向当事人的直系亲属调查,公告要张贴到当事人原住所地,并且在文书上要将这些内容一一叙明。
2、 高度重视诉讼保全。在作出保全裁定前,要对申请方请求保全的财产进行必要的调查,查清财产权属、财产现状(如车辆权属现状、处在什么地方)、财产有没有设置相关权利(抵押、租赁情况)。在查封不动产时要公告,这是必经程序。这些问题我们已强调了多次,但还是有些庭、有些人对此置若罔闻、我行我素,认为这些都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我在这里再次重申这一规定,财产保全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操作,以后再为保全出现问题要严格追究责任。
3、 统一几类标准:对人身损害损失的计算标准,一要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二要依据法庭辩论终结前已有的标准计算。对被抚养人生活费最高法院贯彻《侵权责任法》已有明确意见,遵照执行。住院伙食补助费市内为15元;省内市外为30元;省外为50元。
注意这几类案件的受理费征收标准:离婚案件收200元;人格权案件收300元(人身损害也属此类案件,超过5万元的另行征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收80元。
4、 重视对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的审查、确认力度,同时要规范当事人的请求和抗辩。
5、 重视合同有效、无效的审查和法律释明工作。
6、 重视当事人对建房质量问题的争议,质量关乎百年大计,特别是我县目前移民建房数量很多,房屋质量争议非常多,法院不能简单地以当事人进住作为当事人对房屋质量的认可,要在诉讼中充分行使释明权,对房屋质量有争议的要积极引导当事人申请质量鉴定,并要将释明情况记录在卷,并且在文书中要务必写明如有质量存在问题的证据,可另行向法院主张权利这样的表述。这是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对自己、对历史负责。
7、 注重与各庭室衔接,特别是在审理赔偿案件时与刑庭的衔接,案件案结后与执行局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