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反映:绿松石价值鉴定成盲区困扰执法办案

2013-09-16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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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拥有我国绿松石70%的储量,被国家誉为“中国绿松石之乡”。近年来,随着当地政府对绿松石矿山的整治和绿松石价格上涨,涉及盗采绿松石的刑事案件逐渐增多,但涉案绿松石价值鉴定成为困扰司法审判的最大难题。

2012年以来,竹山法院共受理14件涉及盗采绿松石案件,均以非法采矿罪定罪量刑。在审判实践中,绿松石原矿价值大小是判断破坏矿产资源程度和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的核心因素,是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非法采矿罪的涉案物品价值必须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出鉴定意见。但因绿松石是国家稀有矿产,其开发和利用、行业和管理尚处于初始阶段,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尚未完善,据了解目前全国省级还没有对绿松石价值做出权威认定的机构,绿松石价值司法鉴定成为盲区。

针对当前现状,目前对涉案绿松石价值认定的方式为:执法机关委托县物价局价格评估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该中心又聘请本县绿松石行业协会三名以上会员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市场行情对涉案绿松石进行估价。价格认证中心参照会员的估价,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价格认证,执法机关以此作为办案的重要参考依据。但这种方式带来以下问题:一是价格评估中心不是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成立或委托授权机构,鉴定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难以从法律上确认价格认证结论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公正性。在该院审理的一起上诉案件中,控方明确提出一审绿松石鉴定违法,应由省级地矿部门出具鉴定意见,这一观点明显难与当前实际相符。如依照程序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鉴定,不仅成本过高、降低审判效率,并且该方式虽能保证程序合规,但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中尚无具有鉴定绿松石价值资质的机构,也难以保证鉴定结论客观公正。二是被告人对价格认证结论不服,无法申请其他机构重新鉴定,诉讼权利无法保障。三是绿松石价值鉴定在无法成为合法证据情况下,案件质量无法保证。

为此,该院建议: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明确绿松石鉴定机构,出台鉴定标准和规则。二是在法律法规尚未完善情况下,由湖北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聘请部分湖北绿松石行业商会会员(人数为单数,宜13-15人左右)成立绿松石鉴定机构,或者由县绿松石产业办组织一定数量的行业人士组成鉴定委员会,并经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从事绿松石鉴定工作,规范刑事审判中的绿松石价值认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