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无力赔偿 执行法官巧妙结案

2012-05-21 12:23
来源: 本院
作者: 竹山县法院    浏览: 865

“我们同意被执行人王某刚才提出的和解方案,自愿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王某将法院扣押其所有的一台重型普通货车作价30000元抵付给我们,我们自愿放弃本案其他债权”,申请执行人张某等人如是说。一起历时10个月的执行难案,在竹山县法院执行法官的巧妙执法中,终于圆满地划上了一个句号。

此案要追溯到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2011年3月的一天,王某驾驶其所有的一重型普通货车,由十堰市城区向竹溪县方向行驶,行至305省道某处时,与相向行驶的朱某某驾驶的一轻便二轮摩托车会车相撞,造成朱某某受伤及两车受伤的交通事故,朱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所有的肇事车辆在某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后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朱某某的妻子张某、女儿朱某及父亲、母亲把王某及该财产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张某等人的诉讼保全申请,对王某的重型普通货车进行了扣押。2011年6月法院作出判决,王某赔偿张某等四人各项经济损失185778元;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张某等四人各项经济损失150000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和王某均未按照期限履行义务。2011年7月,张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险公司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很快履行了赔偿义务,而因交通肇事罪被羁押在看守所的王某却迟迟未履行赔偿义务。

执行法官了解基本案情后决定对王某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查询结果却让案件的执行陷入困境:王某家境十分贫困,除了被法院依法扣押的一重型普通货车和家中三间破旧不堪的土木结构瓦房外,别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王某本人被医院确诊为尿毒症晚期,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执行法官把此情况告知了执行申请人,张某等人请求法院执行依法扣押的重型普通货车。法院委托专门的价格鉴定机构对该车的价值进行了评估,鉴定结论显示该车现价值77110元,而张某等人不同意以车抵付王某所欠赔偿款,请求法院依法进行拍卖。法院委托专门的拍卖机构对该车辆进行拍卖,但结果让该案再度陷入僵局:经过两次拍卖,该车辆仍无人问津。根据法律规定,对动产的拍卖以两次为限,两次拍卖仍然流拍又不能以物抵债的,就要解除查封、扣押,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为了保障执行申请人权利的实现,也为了防止被执行人的利益不受损害,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该案的承办法官决定再做一次调解工作。2012年5月10日,承办法官把张某等人和王某召集到一起,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把本案的利弊对双方当事人做了深入的阐释和分析,并从情理上,对双方做了心理疏导。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朱名彬  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