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诉讼调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07-11-22 09:43
来源: 本院
作者: 刘先超    浏览: 540

   诉讼调解也称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用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和结案方式。它是我国在总结长期的司法经验后确立的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已成为解决纠纷,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应该说,发挥好了诉讼调解职能作用是人民法院为实现建立一个更幸福、公正、和谐、节约和充满活力的全面小社会这一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最为有效的途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实践的深入和法律制度的健全,在开展诉讼调解工作中也存在诸多问题,满足不了实际需要,也与立法者的初衷相距甚远。为此,笔者拟对诉讼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出与时俱进的调解方法和深化调解作用的途径,从而提高审判社会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并促进三者的有机统唬菇ê托成缁嶙芴迥勘甑氖迪痔峁┣坑辛Φ乃痉ūU稀?/P>

    一、坚持诉讼调解的积极意义

    1、有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权益不仅包括对权利的主张权即获得司法保护权,还包括对权利的处分权。当事人是否行使主张权和处分权,它全依当事人本人的意愿而定。
    2、有利于充分体现司法为民的立法本意。即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民事纠纷是事实体法的权利义务争议,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要从服务于民的角度出发,通过调解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妥善解决纠纷。
    3、有利于矛盾迅速消化,从而增强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法院在调解过程中晓以法理,使侵权方主动承认错误,双方互谅互让,握手言和,从实质上消除双方的隔阂和对立。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能促进社会诚信与良知的建立,增强社会团结和稳定。
    4、有利于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的,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不具有强制性,不仅不发生上诉问题,大多数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
    5、调解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调解可以在诉讼终结前的任何阶段进行。正确、合法、恰当地运用调解方式,能较快地终结诉讼,大量减少诉讼中的实际消耗,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
    6、能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调解是一个法制宣传过程,也是一种普法活动,只要达到了这种目的,就能减少类似纠纷再次发生,或发生类似纠纷,权利人知道如何妥当处理纠纷,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保护权益。 同时能最大限度地节约社会成本,使社会充满活力,实现社会的有序,让调解成为最简略的规则之治。

    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1、法官素质偏低。中国法官法律素养的不足,凸现了司法人员的局限性,这与法官做调解工作须有不厌其烦的劝导素质和扎实的法学功底相矛盾,导致调解工作的纯法律质量不高,甚至有违法调解的现象发生。
    2、认识不足。对调解的渊源、重要性缺乏深层次的理性认识,轻视调解,以为调解只是一种程序和结案方式而已,只在庭审的调解阶段走走样子,不讲实效。
    3、久调不决。有的法官担心办错案子,偏好调解,片面地追求调解,长时间内对纠纷不进行裁决,导致诉讼的拖延,增加诉讼成本,使提高效率的初衷异化为效率的阻碍。
    4、强制调解。一味强调高调解率,采用"压"的方式,让当事人违心的同意调解或接受调解意见,根本不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变相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模糊调解。即在法律关系不明,或事实不清,或责任不分等情况下,盲目地进行调解,即使达成调解协议,也是不明不白。
    6、方法不当。调解工作是一门艺术,其方法灵活多样。有的法官在调解实践中,方法简单,态度粗暴,把握不住火候,不能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时段,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方法。同时,调解也是一项思想政治工作,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建立在法官与当事沟通思想的基础上,有的法官却忽视了这一点,放弃了思想政治工作这一法宝。或不注意语言表达能力的修练和培养,在做调解工作时,意思表达不准确,不能张弛有度,甚至让当事人起逆反心理,人为设置障碍。
    7、机械调解。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只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判决前的庭审阶段积极调解。由于对调解时段的机械理解,不注重庭审前和庭审后的调解工作。而在庭审中往往是双方当事人对抗性最大的时候,也是调解成功的可能性最小的时候,加之时间的局限,往往收不到比较好的效果,相反会失去更多的调解成功的机会,也限制了当事人在私权纠纷中随时处分权利的自主权。

    三、在审判实践中加强调解工作的对策

    在审判实践中,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调解工作:

    (一)、树立牢四种理念

    1、树立现代诉讼调解理念
    公正是司法所追求的目标,不仅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体公正,也包括整个司法程序的公正。在司法调解工作中,法官更多的是释明与指导,指导意见必须对双方都适用,不偏不倚。
    2、树立以人为本理念
    以人为本是司法为民工作宗旨的基础。在调解工作中,法官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和坚持中立的立场上,还须针对生理上的个体差异和意识上的个体差异,晓情明理,耐心细致的做好解释、说服工作,法制宣传工作。
    3、树立定纷止争理念
    促成案件调解结案,是司法救济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这就要求法官树立定纷止争的司法理念,在处理案件时,时时保持中立,加大调解力度,动之以情,晓之以法,不畏劳苦,多形式多渠道,认真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力争双方握手言和,从源头减少当事人的对抗,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4、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为了搞好调解工作,法官应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拥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娴熟的法律知识,并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在调解工作中应有公心、耐心、热心、细心,为高质量的调解工作打牢基础。

    (二)、坚持好七项原则

    1、事实清楚原则。个案调解时必须是双方争议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明确,否则调解时就会缺乏事实根据,不能以理服人,盲目调解。在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必须要划清双方的责任界限,权利义务要清楚,责任界限要分明,这样才能的放矢,引导当事人紧紧围绕权利和义务进行调解。
    2、释明原则。调解时必须要宣布已查清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双方的责任界限,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宣讲政策和法律,对在哪里,错在哪里,哪些合法,哪此不合法。促使当事人放弃不合法的想法和要求,不能"法官心中清楚,当事人糊涂"。
    3、自愿原则。它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否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应由当事人自愿决定,审判人员应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只有双方均表示愿意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方可进行调解。另一方面,是否达成协议应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决定,不能将调解协议强加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协议内容应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4、合法原则。它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程序合法。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进行的调解过程合法,任何违反程序法的行为,都将影响到调解协议的效力。二是协议内容合法。协议内容要符合政策和法律,这是合法原则的核心问题。协议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等。三是调解的适用范围也要符合法律规定。一些案件不适用调解程序,如解除非法同居和婚姻无效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不能对实体进行调解,查清事实后直接判决;对离婚案件,不管当事人自愿或同意与否,人民法院应先行主动调解。
    5、耐心细致原则。人民法院在主持调解时不能走过场,只求程序和形式,不讲实效。调解往往一次不能成功,需要二次、三次调解才能达成协议。这就需要审判人员善于抓机会,把握尺度,热情耐心,深入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把法律语言和群众语言相结合,摆事实,讲道理,释法律,营造一种互相信任的气氛,既要使当事人信任法律和法官,也要使当事人的主张向客观化、明朗化转变,使案件事实清、道理明、人心服,最大可能地促成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6、公开平等原则。调解应公开进行,目的是把审判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增强法官依法办案的责任感,提高调解透明度。在审判活动中应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不得歧视和故意打击任何一方。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诉讼权利义务平等。
    7、随时调解原则。虽然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判决前进行,但在实际工作的应是适时而为。在判决送达之前的任何时间,人民法院都可以或应当进行调解,根据不同的情势随时随地的开展调解工作,不管是庭审前、庭审中还是庭审后,只要有调解的可能都要及时进行,这样既保护了当事人私法上的处分权,同时也保护了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和解权利。

    (三)、运用好七种调解方法

    1、政策攻心法。针对个案的具体情况和矛盾的焦点,宣传法律、政策,运用法律、政策的规定与其行为对照,帮助其辩明是非,影响他们的思维、情感和意志,达到消除矛盾成功调解的目的。寓法于情,寓情于理,针对不同案件采取不同的工作方法,对冲突大、隔阂深,可能激化矛盾的案件,注重疏导和教育,消除对立情绪,为下一步的调解工作打好基础。
    2、亲情感化法。一般运用于婚姻家庭纠纷。即要渲染当事人之间和睦相处、互相帮助、相互体贴照顾、快乐、生活美好的一面,触发情感,消除情感对立。注重用亲情的方法去感化和开导当事人,同他们谈夫妻情、子女情,创业的艰辛等。
    3、换位思考法。要引导当事人抛开自己的立场和观念,处于对方的环境、立场、角度、心理中,甚至是第三人的立场上去思考、去对待问题、去处理纠纷,引起思想共鸣,达到了解、体谅、理解对方,缩短与对方心理上的距离,缓解对立情绪,消除隔阂。
    4、典型带动法。要针对矛盾纠纷的不同情况,通过

利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甚至可以利用典型人物的显身说法,影响他们的思维和意见,让他们自行思考纠纷所带来的影响和利弊,选择自己应走的道路,促使矛盾转化。用群体影响和公众舆论力量,促成当事人遵守合理合法的民事行为准则。
    5、亲朋劝导法。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至亲好友,也是可信任、可依靠的人,他们的言行份量和影响比一般人要重,就是要利用这些人的人格魅力参与调解,运用情感、权威力量影响当事人,改变其态度,破除思想痼疾,解除纠纷。
    6、冷处理法。有些当事人情绪冲动,性格暴躁,心境变化激烈,固守己见。当双方处于严重对立状态时,应当采取缓冲技巧,把住不伤害当事人自尊心的度,分别对当事人做好工作,实事求是,恰如其分地进行批评教育,待当事人情绪稳定、头脑冷静后,再进行调解。
    7、中立引导法。在双方当事人思想冷静、同意调解的情况下,尽可能让双方当事人提出合理、合法的调解方案。一般双方的调解方案是有一定距离的,这时调解人在明确中立地位的基础上先要进一步运用法律规定或道义而产生的义务和责任,引导当事人再次进行磋商,使双方的意见进一步接近。调解人员应抓住良好时机,提出一个公平、公正,使双方都能够受的调解意见。

 

 

注释:
    1、梁书文、回沪明、杨荣新著:《民事诉讼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10月第1版,第242-246页;
    2、孟杰著:《论多元化法院调解机制的建构》,中国民商法律网,2003年7月11日;
    3、田孟华著:《论民事诉讼调解的重构》,《贵州法学》2005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