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未满又犯新罪,被依法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近日,竹山县法院对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晏某某依法撤销缓刑,并对其新犯的罪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
2011年4月,晏某某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采伐林木250余棵,经森林公安局检尺材积为10余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16余立方米。法院审理后认为,晏某某违反国家森林采伐规定,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树木数额较大,遂于2011年11月24日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晏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但晏某某并没有因此而吸取教训,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了新罪。被害人曾某某曾委托晏某某处理其子煤矿事故死亡的赔偿事宜,所获赔偿款便一直由晏某某代为保管。2011年12月,晏某某将一张10万的存单、2万元余额的存折和相配套的储蓄卡交还给曾某某。2012年1月,曾某某因看不清2万元存折的现金金额,便将存折与储蓄卡一起交由晏某某帮其查看,晏某某趁曾某某不备时将储蓄卡盗走。同年2月,晏某某将该储蓄卡内现金2万元取走。后因曾某某取款时发现该款被人取走而引起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银行储蓄卡后取款2万元,数额巨大,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晏某某曾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犯盗窃罪数罪并罚,最终决定对晏某某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章胜荣 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