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5月,竹山县法院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结案分别为477件、484件和219件,因当事人反悔进入执行程序的分别为109件、125件和82件,分别占同期调解案件的22.9%、25.8%和37.4%,占同期执行案件的21.1%、25.7%和35.6%,出现 “空调”案件逐年递增和居高不下的现象。
一、案件“空调”现象产生原因。一是当事人客观履行不能,占9%。有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因收入、经营状况和给付计划等发生变化,出现无履行能力的情形,导致实际无法履行。二是当事人主观虚假承诺,占34%。有的当事人为让权利人做出让步和规避诉讼费,降低履行义务成本,或应付诉讼危机,摆脱诉讼困境,在调解时做出不切实际的承诺;三是当事人故意拖延,占38%。有的当事人法律意识、诚信意识淡薄,或对权利人心存不满,故意拖延不自动履行义务。四是法官盲目调解,占19%。受当前审判绩效考评、涉诉信访等因素影响,有的法官在调解中夹杂着利益考量因素,执行调解制度的思想和行为出现偏差,产生盲目追求调解结案的不良倾向,过度追求高调解率,忽视结案后的实际履行效果。
二、案件“空调”现象带来的危害。一是损害社会诚信。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折射出当事人的诚信缺失,不利于诚信社会建设。二是损害司法公信。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极易造成权利人对司法权威产生怀疑,不利于公信法院建设。三是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达成调解协议多数情形下都需权利人做出适当让步,在执行过程中有时还需权利人做出二次让步,不利于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四是损害国家利益。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诉讼费仍减半收取,既不能案结事了,又减少了司法规费收入。该院2012年以来进入执行程序的316件调解案件,共减半收取受理费14.88万元。五是损害办案质效。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增加司法工作量和工作成本,并造成新的执行难问题,该院2012年以来有65件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无法执结,占未结执行难案的27.5%。
三、解决案件“空调”现象的对策。一是加强调解工作审判管理。科学设置调解率指标参数,把调解反悔率纳入调解考评范围,将执行效果因素吸收进调解率的计算过程,增强调解率绩效考评的合理性和实效性,推动法官依法、规范、善意、恰当调解。二是建立调解反悔惩罚明示制度。在调解书中硬性载明,对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全额收取诉讼费,并赋予权利人具有恢复调解时放弃的合法权益的选择性权利。三是建立调解反悔诚信录入制度。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只要进入执行程序,不论义务人在执行中是否履行,一律作为其不良诚信记录。
(根据执行局提供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