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案例二: 唐道兵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7-09-13 14:23
来源: 竹山法院
作者: 徐少华    浏览: 370

案例2

   唐道兵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有80余万元的卖房款,却拒不履行10万元的法定义务,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唐道兵与周胜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竹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54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唐道兵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周胜顶借款人民币本金100000元,并按月息2000元支付从2013年3月29日借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150元由被告唐道兵负担。该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9日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

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唐道兵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周胜顶向竹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唐道兵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及拒不申报财产,竹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对唐道兵司法拘留15日,期间其家人代其履行了2万元债务。后唐道兵外出一直逃避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在执行期间,被告人唐道兵于2016年6月偿还竹山县农村商业银行柳林支行贷款72万元。被告人唐道兵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故意逃避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此,对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唐道兵获得80余万元卖房款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10万元还款义务,但其一直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其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唐道兵在被执行法院司法拘留期间,能及时悔悟,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可能不会被移送追究刑事追责。正是由于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误判了形势,最终被严格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