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股金 依法予以追责

2017-05-18 11:41
来源: 竹山法院
作者: 徐少华    浏览: 663

        为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有效打击空壳公司及其股东恶意逃债行为。近日,县法院依法裁定追加竹山县某公司股东韩某为被执行人,对该公司欠李某的债务承担相应清偿责任。

2016年12月6日,李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竹山县某公司及该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该公司属空壳公司,无履行能力。执行中经本院查明,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26日,由张某、韩某两名股东共同出资组建,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张某出资10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韩某出资9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2013年4月26日,注册资金200万元出资到位,转入竹山县某公司的基本账户,但在2013年4月27日,上述注册资金200万元又从该公司基本账户全部转账汇出,二人在公司运营过程中明显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应当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徐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