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庭实行统一受案、统一立案、统一收费、专人管理。受理的案件由庭长指定审判人员主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由主审人员担任审判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禁止独审独记。
二、案件质量实行百分考核,事实、证据充分、是非分明、责任明确、处理恰当、文书齐全的记100分。执行标准以审执结合,执行有据,程序合法,方法得当,措施得力,手续齐备的100分。
三、案件承办人必须按规定期限发送立案,应诉通知书和诉讼当事人须知并依据审限审结,超审限案件经过批准延期后过一半时间未审结的,有庭长另行指派他人主审,原承办人不计算工作量。
四、承办人经两次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能通过的,由庭长另行指派他人主审,原承办人不计算工作量。
五、经合议庭评议或经庭务会讨论的案件,判决后上诉,二审发回重审的,扣庭长和主审人员各半个案件的补助;二审改判的,扣庭长一人半个案件的补助。
六、承办人不得私自表态减、免、缓交诉讼费用,未经审批减免的,由承办人承担经济责任,随意提高诉讼费用的,由承办人当面退还,将退款收条交庭长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