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县行政执法的现状及对策

2007-11-22 09:42
来源: 本院
作者: 华晓兰    浏览: 540

   近年来,我县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行政执法水平在不断提高。但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来看却反映出我县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只注重了行政处罚的结果,而忽视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调查、遵守法定程序的操作、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由此可见,我县行政执法处于薄弱环节,急需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为使行政机关切实履行依法行政的法定职责,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是为了处罚而处罚,目的是达到规范管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做到行政程序规范化、认定事实标准化、法律适用准确化。因此,笔者谈点个人浅见,仅供参考。

    一、行政执法的现存状况

    从2005年受理的7件行政诉讼案件和200多件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情况,证明我县行政执法意识比较缓慢,大部分行政机关能够依法行政,有些行政机关还不知道如何依法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存在很多问题,行政执法人员不知道如何调查、取证,还有的甚至不知道如何根据调查的事实为依据,究问其处罚事实就无从谈起;不按行政程序操作,适用法律依据不当或错误,诉讼案件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或确认为无效,非诉执行案件有部分基本是不合格的,主要表现在:
    1、认定事实不清。事实是根据,也是我们党“实事求是”的办事原则,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的管理过程中,不注重事实情节调查, 处罚张冠李戴,经常错记行政管理相对人。如竹山县××局的行政工作人员在办理拒绝申报处罚案件时,现场检查笔录的内容随意填写,把别人的名字当中的“振”字写成“正”字,将税务登记中的“主营:“中式正餐、小吃”写成“经营项目:普餐。”其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法院执行期间,查明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没有查清,被处罚主体也是错误的,这样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将裁定不准许执行。
    2、处罚程序违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需符合法定程序,否则行政程序违法,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形式、手续、步骤、时限等进行的,符合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操作规程”。2005年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就有不遵守法定程序,任意操作的行为。如送达行政处罚文书时,将文书送达给被处罚人的未成年人,当事人称未收到处罚文书,这就违反了法定程序中送达应由当事人本人签收或由其成年家属代收的规定,送达形式不符合送达要求;还有的随便更改笔录,还存在一人询问一人记录的现象也是不符合法定步骤的具体要求。存在这些瑕疵问题,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将被依法予以撤销。
    3、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错误。对相应的事实正确选择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这里要求行政机实施处罚行为,必需根据相对人的违法事实,选择适用法律、法规的种类、处罚幅度。人民法院受理审结的行政案件就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问题。如适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正确,但处罚幅度的条款错误;有对法定条、款、项、目的理解模糊,在适用时将“项”记为“款”、将“款”记为“条”,致使处罚的事实与适用的法律不相适应,均属适用法律错误。
    4、具体行政行为的变更或撤销不遵守法定程序。行政行为的效力具有三个方面,即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非法定程序和法定机关不得任意改变。也就是说已经确定的行政行为具有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实现的法律效力。但我县有少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至法院的诉讼过程中,由于存在上述情形的事实不清或程序违法,任意与相对人行行施法外的协商处理,而不顾及其违法行为的事实存在。这种行为明显是规避法律,滥用行政职权。
    5、我县行政处罚幅度偏高。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是全国乃至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的执行依据,同理处罚的种类、幅度也是全国或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法码”。由于法律规范涉及面广,适用性强,但各地的经济发展及不平衡,同一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高低在不同条件不同地区适用的社会效果有所不同。我县近几年来经济发展较快,但比经济发达地区相比,我县经济条件还比较贫困,从2005年受理的200余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看,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在法定幅度内普遍较高,对案件的处罚轻重不讲处罚理由,被处罚的有下岗职工、有特困户依靠吃政府给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处罚时不考虑经济状况、事实情节、就起不到法定幅度的相应适用、行政行为的规范管理作用,应当引起行政机关的高度重视。

    二、我县行政执法存在以上问题的根源

    上述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反映出我县行政执法水平,同时也表现出我县行政执法的忧患,应当引起我们去深思、去探索,有待及时矫正,特别是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人,他们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不然我们的行政执法是不乐观的,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
    1、行政管理机关领导重视不够,依法行政的法治理念不强。2005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没有一件是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的,均是委托的代理人参加诉讼。他们怕当被告,不参加庭审活动,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庭审情况不了解,不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总结、业务能力的提高;有的行政管理机关领导人依法行政的法制观念淡薄,自以为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没有正确的态度,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拒绝回音,听之任之,我行我素,且有抵触情绪。
     2、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系统化学习不够,执法能力不强。行政法不是以统一完整的法典形式存在,而是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工”,行政执法人员首先应掌握执行法律的基本功,以适应驾驭行政执法的工作能力。具了解,现有的行政执法人员有部分没有经过培训,他们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知如何调查取证;有的对法律、行政法规理解不透,法律依据适用不准;这些 问题终归于学习不到位,有待强化行政执法意识,提高执法水平,增强行政执法能力。
    3、行政管理蕴涵着经济利益驱动“执法”,不乐于按法定程序公开、普遍存在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长期形成的重视按领导意见、按内部规定办事,忽视了行政执法的目的和意义。我县行政处罚偏高的原因,主要是相关单位为办案经费争取收入而给行政执法人员规定有经济指标的任务。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有意建议对管理相对人处罚时选择幅度较高的处罚,这样明显加重了管理相对人的负担。从另一方面说明我县并不十分富裕,对被处罚者也是不公平的。不易实现依法行政的规范管理、不利促进竹山经济发展的目的。

    三、对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必需懂法,遵守法律,然而才能严格执行法律,制止侵害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在我国行政机关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行政执法具有较多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理、强制、处罚的方式和手段多种多样,必需要求享有行政权力的组织和个人行使行政权力时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必需有合法依据。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授权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是行政诉讼制度为公民、法人提供了寻求司法救济的手段,法院对违法行政行为必需作出撤销、变更、赔偿等裁判。近年来,行政诉讼案件被判决撤销、变更、赔偿的案件占总数的70%,这个数字应引起我们的深思。首先是行政机关自身应当如何依法行政;其次必需提高行政执法意识;再就是增强执法能力;同时要做好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优化行政执法环境,促进行政执法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1、  行政管理机关应严格依法行政。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必须具备五点:(1)行为主体合法;(2)行为权限合法;(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程序合法;(5)行为形式合法。此外,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是合法行政行为不可缺少的要件。只有同时具备上述要件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合法的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否则,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被确认为无效。这对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了高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序中,无伦是对案件事实的实体认定还是在程序的操作都要依法,行政机关的首长应慎重对待,检查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由于行政管理都是工作人员具体操作,他们的执法水平、业务能力通过具体行政案件反映出行政管理的社会效果。行政首长应转变观念,直接面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诉讼,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有些领域还从目前的政府行政行为来看,仍然存在着诸如行政审批方面的越位、乱位、错位和缺位现象,一些人还停留在原来的老观念中,办事拖拉,行政效率低下;在有些地方存在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影响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某些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作风和廉洁程度也时常会出现问题。所有这些都表明依法行政的环境还不容乐观,如果不能保证有一个良好的环境,然而,或者至少说在一个有瑕疵的行政环境下,不仅不能保证依法行政的推行,反而对良好行政环境的塑造有着阻碍作用。所以,依法行政的环境需要继续优化。只有“优美”的行政环境才能塑造更好的法治环境,投资创造出更为透明有序、和谐文明的法治空间。  
    2、依法行政的意识需要继续提高。“依法行政”的口号尽管已经提出多年,不少行政官员也已经知道“依法行政”之提法,但“口号”必须传输到“头脑”,成为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及其公务员的意识流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并及时转化为实际行动,切实在法律规则框架内为民办实事、办好事,严格依法行政。然而,现实中,仍然有不少官员喜欢摆出一副“臭架子”,直熏民鼻。这些人根本不拿法律当回事,甚至把法律看作是专门“管”老百姓的,而不是约束自已行为的。思想指导行为,意志决定行为,部分官员这种“治民意识”的偏爱,是当前一些行政执法部门不依法行政,甚至违法行政的根本原因。当前行政执法,不少部门却往往下达处罚指标,并且以罚款数额作为工作业绩排行标准,年终的经济任务超额完成的会得到领导的赏赐,这样的内部管理机制会使行政工作人员没有赖心的思想政治工作的热情的服务态度,而以“忘我”的精神投入到罚款行为中去,因而设置重重圈套,一旦有人上了这条“贼船”,那么,换来的是一张重重的“罚单”。行政执法中的其他诸如引导、规范、警示、教育等功能丧失怠尽,唯有赤裸裸的“处罚”行为。所以,只有提高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才能规范执法行为。  
    3、依法行政的能力需要继续增强。 除了上述所说的“依法行政意识”需要提高之外,依法行政的能力也应该进一步增强,我认为,这也是依法行政自身的内在要求。这项工程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提高行政能力
    包括对法律的理解力、施行力,而政府目前存在的“运动员和裁判员双重角色”的顽症招致政府在许多方面不能依法行政的现实,也要求政府要通过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来克服这些弊端。按照透明度原则的要求,政府要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首先应在“透明度”上狠下功夫,做到法制规则下“透明行政”,构建“透明政府”、“阳光政府”。因为权力的行使一旦不透明,则会意味着滥用的可能性增加,也就容易连带发生官员腐败。而增强“透明度”就必须有“程序意识”,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因此,要遵守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的告知和听证、行政复议等程序。通过增强“透明度”为突破口,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依法行政的环境尽管是外因,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尽管是内因,但两者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要保持良好的依法行政环境,就必须通过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来实现,相应的,好的行政环境也有利于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提高。在走向法治的道路上,政府必须通过依法行政、规范公权力运作来尊重和保障私权,杜绝公权任意侵犯私权的丑陋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