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打工意外死亡 “妻子”现身争赔偿金

2012-05-21 12:35
来源: 本院
作者: 竹山县法院    浏览: 1163

 

儿子打工意外身亡,母亲代表亲属与事故责任方达成35万元的赔偿协议。然而时隔一个月,出走多年的“儿媳”突然现身,要求履行对孩子的监护权,以及分割赔偿款。最终,“婆媳”双方对簿公堂。记者日前从十堰中院获悉,“婆婆”取得了孙女的监护权,“儿媳”也获得3万元精神抚慰金。

  感情不和“妻子”出走

   陈某与张某都是竹山县官渡镇村民,2005年底,当时仅有15岁的陈某与同乡男子张某同居。由于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06年9月,两人按照农村的习俗举行了婚礼,随后便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两人还生育一女儿,取名毛毛。

   由于陈某“结婚”时年龄太小,再加上育女之累,“夫妻”之间经常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很快两人感情出现了危机。

2008年6月,两人再次发生矛盾,陈某一气之下将当时只有1岁零9个月的女儿毛毛丢给“丈夫”和“婆婆”后,独自一人到外地打工,之后断绝了与张某一家的联系。

   “丈夫”打工意外身亡

   “妻子”外出并失去了联系,张某随后也选择到外地打工,毛毛从此与奶奶相依为命。2010年农历4月30日,在河北承德打工的张某在上班期间发生意外,不幸身亡。在无法与“儿媳”陈某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张某的母亲只好请人赶到河北处理儿子的善后事宜。

   经过与责任方的谈判,张某一家最终获得35万元的赔偿款,同时还领到事故责任方拖欠的9000元工资。办理完张某的丧事后还剩30万元,由张某母亲曾某代为保管。

   “婆媳”对簿公堂

   张某身亡后一个月,陈某得知消息后突然出现在村里,回到张某家中要求履行对女儿毛毛的监护权,同时提出要从张某的死亡赔偿金中分割出5万元归自己所有。

   对于“儿媳”的要求,曾某表示无法理解,同时拒绝答应将毛毛的监护权交给陈某。为此两人各执一词,最终“婆媳”两人走上法庭,请求法律裁决此事。

   随后竹山县人民法院对此事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毛毛的奶奶曾某称,陈某在毛毛很小的时候就离家出走,未尽抚养义务,孙女一直由其抚养,在儿子出事后,陈某突然回家要求孩子的监护权是假,要求分割赔偿金是真,况且自己与孙女相依为命近3年,现儿子身亡,孙女是自己唯一的精神寄托,坚决不同意陈某的诉讼请求。

   “儿媳”获得3万抚慰金

   竹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某去世后,母亲陈某毫无疑问成为毛毛唯一监护人。奶奶曾某没有证据证明陈某没有抚养能力时,是不能变更监护权的。虽然陈某有监护女儿的职责和抚养义务,但在陈某离家出走的3年多时间里,毛毛一直由奶奶曾某抚养,奶孙二人之间建立了浓厚的感情。加之儿子身亡后,毛毛已成为奶奶唯一的精神支柱。要求抚养孙女并随其生活的请求并无不妥,相反更有利于毛毛的健康成长。故法院判决毛毛随奶奶曾某生活。

   法院同时认为,陈某与张某未领取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小孩,不属于法律上的夫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在其离家出走后,其同居关系即自然解除,其要求分割死者赔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但毕竟二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多年,有一定的感情,且生育一女,张某的意外死亡对其也是一种精神打击,她可以从死亡赔偿金中获得适当补偿,故判决从死亡赔偿金中分割3万元。

   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随后提出上诉。十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合情合理合法,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