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调解经验是指历代执法者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逐渐积累的有关案件事实认定、人情物理阐述、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的知识和方法,是执法者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种阅历和素养,是对司法调解方式、方法的理论性总结,对司法调解实践具有指导性作用。但长期以来,我们对司法调解的方式、方法探索、创新有余,而对巳有的优秀、成功的司法调解经验进行系统化、理论性的总结不够,对已有的成功司法调解经验加以推广传承的不够。
一、充分认识司法调解在定纷止争方面的地位和作用
司法调解之所以被推崇,是由中国特有的国情所决定的。中华民族长期接受儒家思想的熏陶,历来有“和为贵”的传统美德。儒家所倡导的“讼不可长”、“讼不可妄兴”、“良民以讼为祸、莠民以讼为能”的观念被社会广泛认同。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由于有着不同的利益冲突和矛盾,讼的发生是必然的。既然“无讼”不可能,只能退而求其次,“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的中庸手段——调解止争也就成为历代统治者“息讼”的基本方略了。他们将“无讼”作为社会教化的最高境界,即使发生诉讼,也是尽可能地通过积极的思想教化使矛盾双方揣度人情物理,以他们的良心发现或者妥协退让而达成和解为首选之策。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司法调解在中国已有数千年的历史,一直是解决民间纠纷的主要渠道。新中国成立后,司法调解也被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一制度之所以有生命力,是因为它凝聚着中国司法优良传统和长期司法实践的智慧结晶,充分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志、构筑和谐社会的法制精神,即使在国外,这一制度也被誉为“东方经验”而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借鉴和运用。但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进展,在汲取西方先进司法理念的同时,我们的不少法官对司法调解的认识产生了误区,认为司法调解是法制不健全的产物,调解结案是“和稀泥”,是对当事人的妥协和退让,是对法律神圣和尊严的亵渎和伤害,现在既然法制日益健全,就不再需要调解,只要依据法律判决就可以了。由于这种模糊认识,调解的重要性被忽视了,不少法官在办理案件时不作当事人的思想政治工作,机械地奉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的原则,其结果是案件判决的比重大幅度上升:案子是结了,是严格依据法律和事实判了,但事与愿为地是:案结事未了,当事人朝上跑,上诉、申诉、上访案件急剧增多,涉法上访问题已成为当前困绕法院工作、影响法院形象的重大问题。正、反面方面的经验使我们广大法官的司法调解理念开始回归,开始在审判实践中注重发挥司法调解的重要作用,大量的矛盾和纠纷通过司法调解得以化解,既解决了问题,又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建立,司法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有机地统一。
司法调解之所以被推崇,是因为它能发挥别的司法手段所不能达到的作用。与判决不同的是,司法调解立足于调和矛盾双方之间的矛盾,防止纠纷蔓延扩大而息讼止争。它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志自治的情况下,运用法律知识的宣讲、风俗人情的阐述、道德伦理的感化,以法明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及时有效地化解民间争议。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可以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矛盾、司法调解在程度和方法上比判决更具灵活性,庭前、庭后、庭上、庭下,甚至在判决前均可提出或达成调解协议,这一过程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精力、人力和物力,从诉讼效益的角度不难看出,调解是一种高效、经济的结案方式。二是调解有利于从根本上减少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有利于预防纠纷、化解矛盾。调解结案的优点在于不仅能够解决问题,同时也能使双方当事人在以后的日子里更好地相处、合作和发展,这一优点理所当然地被重义轻利、注重邻里和睦的中国人所看重,这也就是他们注重调解、摒弃判决的内因之所在。三是调解不仅考虑矛盾双方的争执焦点,而且将矛盾双方的整体利益纳入关注的视野,引导当事人在解决问题时既注重问题的解决,又考虑今后长远的利益,避免就事论事,便于当事人在权衡利弊得失后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较充分地体现了在私权范畴内当事人自主处分其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四是司法调解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当事人通过自愿达成协议的办法来解决纠纷,结果是他们自己选择的,没有外界干预的因素,对这样的结果当事人一般都能自觉地执行。在司法实践中也能得出这样的结论,绝大多数调解协议内容都是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后自动履行的,即使当事人没有自动履行,案件的执行情况也要比判决好得多。五是调解比判决更能彻底解决纠纷,判决更多地是就事论事,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借助地是外力因素,治得是标;而调解注重地是做人的思想政治工作,注重地是对当事人内因的挖掘,注重地是内在矛盾纠纷的排除和化解,治得是本,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理所当然能够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总之,作为法官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司法调解的重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强化调解意识,牢固树立依法调解,敢于调解,善于调解的理念。与此同时,作为执法者还必须明白,司法调解既赋有权利的含义,更包含义务的要求,作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司法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调解的主观能动性,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履行调解职能,对凡是可以调解结案的案件,积极做好当事人的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将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司法调解经验的积累和总结是开展司法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数千年来,在浩如烟海的司法实践中,我们不乏成功的司法调解经验,但我们同时也不无遗憾地看到:我们的司法调解经验尚无系统的理论专著,得以保存下来的也是零碎地散见于案例和经验感悟之中,绝大多数巳随着经验所有人的死去而灭失。在司法调解经验方面,我们注重地是探索和创新,而忽视地是对他人和前人经验的总结和积累,这也是我们不少年轻的法官做不好司法调解工作原因之所在。当然,搞好司法调解经验的积累总结工作也是个复杂的系统工作,需要我们在多学习、多实践上下功夫。
总结司法调解经验需要正确认识司法调解经验,我们必须看到:司法调解经验同其他审判经验一样,来源于司法实践,又适用于司法实践,既有与其他经验共性的一面,也有他自身所独有的特点。一是司法调解经验是法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积累起来经验,它总结归纳了司法调解工作的客观规律,只有经历大量司法调解的过程,法官的心得和体会才会积累和沉淀为经验。如同老中医善于治疗疑难杂症一样,作为法官,如果没有一定的社会阅历,没有一定的经验积累是做不好司法调解工作的。二是司法调解经验既然来源于法官在司法调解工作中的心得和体会,就不可避免地带有法官个人的主观性,带有法官个人对某个问题的认识和见解,他的经验是否具有客观性、普遍性,是否能够成为司法实践中加以推广的经验和做法,尚需要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检验。在总结时,我们对众多的司法调解经验有一个不断甄别、不断扬弃的过程,有一个不断提高、不断升华的过程。只有经过司法实践检验为正确的司法调解经验才应予以归纳和总结。三是司法调解经验同其他经验一样,缺乏物化的特征,它更多地是存在于法官个人的头脑之中,限于某个法官学识素养的不同,他通过语言或文字表露出来的也不会一样,不少还是只可意会、不能言传的东西。对这些储存于某个法官头脑中的意识形态类东西,如果不通过有效地归纳、整理成为有形的文字,也只是法官个人的一种阅历和素养;如果没有及时有效地予以归纳和总结,这个法官一生积累下来的司法调解经验就会随着这个人的死去而灭失。所以,总结司法调解经验必须关注司法实践活动,对司法调解活动进行必要的分析、归纳和总结,同时要摒弃法官个人的主观性因素,剔除司法调解经验个性的东西,寻求司法调解共性的东西,形成系统的、理论化的认识,以司法调解经验总结材料为载体,将大量“活”的,存在于众多法官头脑中的经验与体会付诸文字,在理性思考的基础上对已有的经验进行归纳和升华,为司法调解经验的传承打下基础。
总结司法调解经验就是要总结那些凝聚司法调解智慧和技巧、带有共性且经过司法实践检验是正确的经验。古往今来,这样的经验很多,但主要的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注重提高法官的公信力。在司法调解活动中,双方当事人之所以愿意将自身权利交由中立的法官来处置,前提条件就是因为法官具有公信力,只有法官被双方当事人充分信赖,当事人才能够放心地把自身权利托付其调处,在我国民间由德高望重的老人来调处民间纠纷的情况与我们现行的司法调解制度对法官公信力的要求在道理上是一致的。作为法官要想做好司法调解工作,就应加强自身道德品行修养,努力塑造公正、文明、廉洁、高效的为民、亲民形象。使当事人对法官的公正性充满信心,对法官的决定给予认同,这种对法官的信任和认同感是我们做好司法调解工作的力量源泉。二是应注重提升法官的司法调解能力和水平。在司法实践中,同样的案件,同样的当事人,由不同的法官去调解,结果迥然不同。为什么会这样呢?原因就是法官的学识、人品,以及经验技巧对调解工作的成败有着深刻的影响。要做好调解工作,就应加强调解技巧和能力的锤炼,准确把握稍纵即逝的调解时机,尽可能地创造条件促成当事人走向调解。可以想象,一个没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没有深广的社会阅历,没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高尚道德情操的法官是做不好司法调解工作的。三是应注重调解信息的采集工作。司法调解的对象是丰富多彩的案情,而调解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对具体案件了解掌握的程度。要做好司法调解工作,就应在立案、送达、审判和判决前的各个环节耐心听取和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和辩解,认真审阅当事人提供的各类诉讼材料,从而尽可能全面地掌握调解处理矛盾纠纷的资料和信息,为实施调解工作做好准备、打下基础。四是应注重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脉膊。感人心者、莫先乎情。司法调解的对象是千差万别、有血有肉的个人,在司法调解工作中,法官应注重与当事人心灵的沟通,注重与当事人分析探讨解决矛盾纠纷的途径和办法,注重帮助当事人权衡最终解决矛盾纠纷的利弊得失,从而准确把握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动态和脉膊,为后面因人施策、对症下药式的司法调解工作打下基础。五是应注重春风化雨般地思想政治工作。调解与判决相比一个突出的优点就是调解能够臣服人的心灵,作为法官要做好司法调解工作,就应在全面掌握案情,准确把握当事人心理脉膊的基础上,注重法律法理的宣讲,注重社会伦理道德、风俗人情的阐述,注重深入细致地思想政治工作,通过深入浅出、法理与情理交融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当事人走向握手言和、息访罢诉、依法和平解决问题的轨道。六是应强化是非责任的划分。在这一点上,不少法官认为,既然是调解处理问题,就没有必要将事实查得那么清,将道理讲得那么明,通过模糊、隐晦的办法来回避掩盖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和分歧。笔者对此持不同的观点,对双方当事人而言,他们之间的矛盾症结在哪儿他们自己最清楚,掩是掩不住的,他们在调解过程中作出的某些让步并不是他们没有看清彼此的是非责任,而是他们在综合分析全局、权衡利弊得失后作出的选择。所以,除极个别特殊的案件外,调解的前提就应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让当事人明明白白地行使对自己权益的处分权。七是应注重司法调解技巧的运用。调解要讲究技巧,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调解的技巧又太繁杂,因人而异,因事而异,需要我们在遵循中立、透明、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理念基础上,多实践、多学习、多揣摩,在总结借鉴前人和他人成功经验基础上,注重司法调解经验的探索和创新,在具体的司法调解实践中因案施策、因人施策。八是应注重将调解贯穿于审判过程的始终。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时刻绷紧调解这根弦,调解工作不应仅仅局限于案件庭审的调解阶段,而应将
调解贯穿于从立案到宣判的全过程。当然也不能为了促成调解而使案件的审理时日持久,遥遥无期,必须注重审限意识,决不能以牺牲审限来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等。从以上文字可以看出,司法调解经验的总结是个大课题,笔者在此对部分调解经验的归纳总结只是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挂一漏万在所难免,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总结,在总结中提高。
三、司法调解经验的推广和传承是开展司法调解工作的目的和归宿
开展司法调解经验总结是必要的,总结可以将古往今来历代执法者已探索出来并被司法实践检验为正确的司法调解方式、方法等智慧成果物化为文字材料,但仅仅将经验总结出来是不够的,要想使这些智力成果发挥效益,就应注重司法调解经验的推广和传承工作,将这些成功的司法调解经验、物化的智力成果用来指导我们的司法调解工作、服务于我们的司法调解实践。
传承司法调解经验之所以必要,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司法调解经验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同其他经验一样,司法调解经验也与具体的人联系在一起的,而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它会随着一个人的死去而灭失,生命的有限性同时也决定了我们实践的有限性。所以,我们司法调解能力和水平要想提高,要想在前人的基础上有所发展,首先就要在吸收、借鉴前人经验上下功夫,注重前人经验的积累和传承工作,在继承的基础上予以发展。二是司法调解经验的积累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司法调解经验是法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摸索、总结、积累起来的各种和平处理案件的技巧、方法和阅历,需要长时间的实践修炼才能形成,这也是法官这个职业需要阅历,年长法官善于做调解工作的原因之所在。我们如果对他人的成功经验,对过去好的东西不去总结和传承,而对一切事物重新尝试、重头再来,没有必要,明显也是愚蠢之举。我们只有继承了过去的东西才会发展,只有在继承的基础上才会提高。牛顿的名言:“我之所以有所成就,是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膀之上”,讲得就是继承的重要性。三是司法调解经验只有通过传承才能发展。对他人好的经验进行总结和传承,不是机械地照搬,而是在借鉴、继承的同时要吸取精华,去其糟粕,这是一个扬弃的过程,过去的司法调解经验是我们发展的基础和阶梯,只有在继承前人司法调解经验的同时才能发展司法调解经验。这一道理被我国古代思想家荀子在《劝学》中阐述极其透彻:登高而招,臂非加长也,而见之远;顺风雨呼,声非加疾也,而闻者者彰;假舆马者,非利足也,而行者远;假再楫者,非能水也,而绝江河。君子性非异也,善假于物也。所以,作为一名法官,特别是年青的法官,要想成为司法调解工作的行家里手,要想在前人、他人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注重司法调解实践是必要的,但注重继承借鉴前人成功的司法调解经验显得更为迫切。四是可以弥补成文法与复杂社会现实脱节的问题。中国作为大陆法系的国家,历来都注重成文法的建设工作,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我们的成文法得到了不断地加强和完善,目前基本形成了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体系,但同时我们也看到成文法的建设与复杂多变的现实生活尚有较大的差距,或者可以说它永远也跟不上时代前进的步伐。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说总结传承先进的司法调解经验不失为一良方。比如有些案件证据不全,时间跨度大,事实难以查清,或者没有法律规定或规定简约、不够完善,以及如果严格依法处理将出现“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等问题时,我们用司法调解的方法加以处理比依法裁判更能使当事人产生认同感,避免严格依法处理社会效果不好的问题。五是有利于提高法官业务素质。司法审判强调实践性,这种高度实践性的职业本身一定会形成先前的法学理论中没有总结甚至难以总结的一些东西。在这方面,成功的调解案例和师徒式的司法实践使许多调解经验在法官中得以总结和传承。也正是通过总结和交流他人和前人的司法调解经验授予青年法官以司法智慧,有效缩短了年轻法官从理论到实践,从盲动到成熟的过程。同时,司法调解经验的总结与传承可以推动各个层面法官与法官之间的学习,取长补短,通过总结司法调解经验将单个法官的办案心得提升为实践理性,通过交流,推广和实践经验,提升法官在司法调解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明辩是非,解决问题的能力。
传承司法调解经验要想有所效益,就应在推广、传承的方式方法上下功夫。一是要准确把握前人和他人的司法调解经验。要准确把握某项东西,这有一个加强学习的过程。对前人的成功司法调解经验,我们应加强学习和了解,注重对其精髓的理解、领悟和揣摩,只有准确地理解了,准确地把握了前人的司法调解经验的精神实质,才能将别人的东西内化为自己的东西,达到传承司法调解经验的目的。二是注重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传承他人和前人的司法调解经验的前提是要重视他人的调解经验,但重视和尊重不等于盲从,有一个从审判实践中来,到审判实践中的去的问题,我们应将总结提炼的司法调解经验通过庭审观摩,法官学者论坛讲座,个人的司法调解实践等形式进行检验,达到吸取精华,去其糟粕的目的。三是要注重司法调解经验和法学理论的良性互动。在重视司法调解经验传承的同时,也丝毫不能放松对法学理论的学习,在司法实践中,法学理论与司法调解经验是互动、互补的,如果我们的司法调解工作不随着法学理论更新和发展,将法学理论与司法调解经验绝对地割裂开来,我们的司法调解经验的传承将偏离正确的轨道。
综上,笔者认为,要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调解工作,要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调解能力和司法调解水平,注重司法调解方式方法的探索和创新是必要的,但加强对他人和前人的司法调解经验的总结和传承显得更为迫切。
注释:
1、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
2、章孝武著:《论诉讼和解》;
3、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
4、李浩著:《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
5、杨荣罄著:《民事诉讼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