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法院四项制度提升审判质效

2017-05-08 14:49
来源: 竹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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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竹山县人民法院积极顺应司法体制改革要求,遵循司法审判规律,出台了与管控审判质量和效率有关的四项制度,为提升审判质效、促进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抓手。

一是《案件质量评查办法》——防治案件瑕疵的“扫描仪”。为及时发现和纠正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效防控案件瑕疵,明确各类案件、各办案环节的评查内容和标准,实行上月结案下月送评,对案件的办案程序、实体处理、卷宗归档等办案流程中涉及的全部内容进行全方位“扫描”和“诊断”,坚持一卷一评、一卷一表,逐案建立评查台帐,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评定,对存在的问题经审判委员会确认后通报到承办庭和承办人,并限期整改。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记入法官审判业绩档案,作为年终考核及奖惩、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二是《裁判文书评查办法》——提升裁判文书质量的“助推器”。为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和司法裁判公信力,促进裁判环节的公正,将刑事、民商事和行政判决文书作为裁判文书评查对象,由评查部门按照详细的评查标准,分别对裁判文书的首部、事实与证据认定、判理和法律适用、判决主文和尾部,以及文书格式、字词句、标点符号、语法修辞、逻辑推理、篇章结构、程序和实体处理等进行全面细致评查,评定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每季度通报一次评查结果,为评价法官审判业绩、员额法官进退提供依据。

三是《发回、改判、屡访缠访、超审(执)限案件责任追究办法》——架设执法办案的“高压线”。该《办法》主要是按照“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要求,通过倒查办案过错,对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倒逼司法公正。责任追究的范围为二审发回重审,存在违法违纪或程序、实体错误的案件;二审改判,检察机关抗诉后改变原审判决、裁定,以及本院决定再审后改变原判决、裁定的案件;违反执行程序、执行措施失当,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错误,导致执行回转、损害当事人权利,以及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案件;当事人赴县、赴市、赴省以上机关上访的案件;超过一年以上未办结的案件。对出现前述情形的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成员以扣除相应分值的方式进行惩处。对三种情形实行加重处罚,即出现违法审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给法院造成重大损失的,加大扣除的分值,对案件承办人的年度公务员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并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对个人年办理案件上诉、被检察机关抗诉或被决定再审超过8件的,每超过一件再扣除一定的分值;被二审法院发回、改判案件达3件以上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评先表模,年度公务员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四是《法官审判绩效考核评价办法》——检验法官业绩的“度量衡”。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法官审判业绩,激励法官公正履行审判职责,在遵循省高院《审判绩效考评办法》基本思路和框架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修订完善部分指标的评价方式,其中,对审判质量指标中的改判发回重审案件、案件质量、裁判文书质量,审判效率指标中的结案贡献度、长期未结案件等指标的权重和考评方式进行了调整,并在审判效果指标中增加了申诉信访指标,进一步增强了审判业绩考核评价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法官审判业绩考评实行百分制,得分低于90分的不得入围评选优秀法官,考评结果与法官绩效工资挂钩。对工作滞后,影响全院审判绩效的,由院长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约谈。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连续三年法官业绩考核倒数第一的,按相关程序退出法官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