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审判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7-11-22 09:31
来源: 本院
作者: 胡义武    浏览: 951

审判质量的高低有很多的评判标准。本文仅从当事人上诉及上级法院的改判和发回重审,并结合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出部分归纳,同时提出适当的改进办法。

    一、存在的问题

     (一)导致上诉的原因 1、驾驭庭审的能力不强。在庭审中不该打断当事人的发言的却打断了,不该让当事人使用的语言却让当事人使用了等等,这样的一些小细节,都是导致当事人认为主审法官的中立性不强,甚至有偏向对方的嫌疑,所以不论判决结果的对错与否,皆提出上诉。 2接待当事人时不注意司法礼仪。有的上诉的发生完全是我们的法官在平时接待当事人时的态度不好,在询问光天化日时出现了一些不应该的问话,在双方当事人均在场时与一方当事人(可能是熟悉的)过于亲热等到等,这些方面也容易导致当事人一方产生失衡的心态,不论法院如何判决都要上诉。 3、裁判文书说理不透,使用的语言不当,难以让当事人辩明是非。有的上诉的发生就在这方面,往往是案件的事实查清了,法律适用也是对的,但就是不能说理,不会说理,不善于说理,以至于在判理部分吸是一句似是而非的空话、套话,不能认真细致的说出具体的道理,有的甚至出现了一些极不正确的俗话(比如:父债子还,实际上应从继承的关糸来阐述的等),以至于略通法律的人一看就觉得不对,也促使了当事人的上诉。 4、利益驱动,故意偏判、枉判。有的法官为了方方面面的利益,故意、刻意地往自己的一方当事人那边判,当就不能使对方当事人服判而上诉。 5、业务素质不高,导致判决的不正确。有的法官因业务素质的关糸,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虽然刻意地想办好案件,但不是程序就是实体或法律适用上的确差错,导致错判的发生,当事人当然要上诉。

    (二)发回和改判主要存在的问题

    1、程序方面的问题

     (1)主体罗列不当 A、当事人之间无民事法律关糸的。 B、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歇业等而作为主体的(2000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务会就这个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形成了以下意见:歇业后的诉讼问题:一、企业歇业后,如企业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为诉讼主体,债权人起诉的应以清算组为被告:二、企业歇业后未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诉讼主体,债权人起诉的可以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企业撤销后的诉讼问题:民诉法意见第51条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由于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是企业的上级,困此企业的上级主管机关是企业的清算主体。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问题:有清算组织的,清算组织为诉讼主体:没有清算组织的,根据企业的不同性质予以认定:一、国有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为清算主体;二、集体企业的开办者为清算主体;三、联营企业的投资主体为清算主体;四、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为清算主体;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推选的股东人为清算主体,如股东大会不推选则董事会为清算主体)。 C、未注册的经济组织作为主体的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参加诉讼的 E、实际不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金未到位或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款规定的最低限额,即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不民币,以批发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以零售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它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和少于3万元。当然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公司法已将注册资金统一调整为3万元,但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6)3号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 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企业,其开办单位(包括投资主体)未参加诉讼的。 F、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实,开办单位(包括投资主体)应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而未参加诉讼的。 G 、不是共同诉讼的主体而错列为被告且承担责任的;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主体未通知参加诉讼的。

    (2)程序明显违法 A、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S、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传票要送达,一人一传,送达要规范)。C、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答辩期不足15天、举证期限不足30天的。 D、开庭是独任审理,文书署名是合议庭 成员的。 E、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而使用简易程序的。 F、简易程序超过3个月未转为普通程序的。 G、对当事人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未审理和判决或已审理而未判决的。 H、有多个诉讼当事人,判决结果只有部分当事人的。 I、超过审理期限,无延期审批手续的。

    (3)违反证据规则 A、不送达举证通知书,造成当事人可以无期限的提供证据(包括到二审提供新的证据)的,按失权原则,因未送达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就没有失去举证的权利。 B、举证期限不够的(一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同意,二是法院指定的不少于30日)。 C、休庭限期当事人举证,当事人按期举证后,未开庭质证而判决的。 D、错误分配举证责任的。谁主张谁举证是原则,除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的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外,都应适用这一原则。在无法确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责任。 E、司法鉴定不规范。一是吸有委托,未让当事人到场对被鉴定的物品或方量作出认定;二是未审查鉴定人的资格;三是未骊鉴定结论予以质证,以送达代质证。

    (4)为凑案件数字,违反诉讼程序。 A、将应合并审理的反诉作为本诉分案处理。 B、行为无效判决一方返还后,对另一方以未起诉为由不一并判决。 C、负有连带关糸的责任不一并判决,而让当事人另行起诉。 (5案件定性不准,导致判决错误。如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后果就不同,委托合同和雇佣合同责任不同等。

    2、实体方面的问题

    (1)、事实不清甚至认定事实错误,体现在: A、法律关糸没有理顺,导致认定的事实不清。 B、争议焦点归纳的错误,导致庭审重点的错误,致使事实不清。 D、认证不准确,甚至错误的使用证据导致事实不清甚至是认定事实的错误。 E、片面地强调举证责任,不依职权在开庭审理时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陈述,导致事实不清。 F、过于强调庭审方式的改革,不认真阅卷,致庭审时忽略了一些了关键的问题,导致事实不清(比如王成和王诚的条据,“成”和“诚”是不同的,但在庭审时要查清)。

    (2)适用法律不当 A、判决只适用了程序法而没有适用实体法(因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的除外)。 B、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应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彼条款(如:紧急避险应用民法通则129条,而紧急救险则用109条)。

    (3)判决结果不当 A、漏判。 B、在混合过错的行为中主次责任的比例划分不当。 D、其它因法律知识不熟导致的错误判决。如:认定为一般保证,也有证据证实向保证人要求过履行保证责任,就作出了承担保证责任的判决。不知一般保证的免责条件是须没有在保证期间内提起仲裁或诉讼,这就是和连带责任感的区别。 E、越权判决。比如在借贷纠纷案件中,起诉的有本息,却判为生效后几日内付清,直至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这就不正确了,应判出清偿之日及其利息就行了。因为逾期不履行的话就是执行程序中的事了,而按民诉法第232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的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 F、与上相反的是,判决多余。本来在执行程序中民诉法有了规定,非要在判决主文中加上好逾期履行按民诉法第232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也同样的把审和执混为一起了。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从上述的分析来看导致案件审判质量不高的原因很多,要解决这些问题也是很难的,但要想解决审判质量不高的问题,最其码要做到:有一颗公平正义的心、有一个法律至上的理念、有一身较高的法律本领。这就要求我们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转变思维方式。应着重培养现代法官的思维方式。作为法官考虑的是行为人的_行为是否合法,无论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法官都要处于中心地位,在任何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必须清晰冷静,不能带有任何的偏见和世俗功利,要仔细地思索如何将法律理论与法律条款用于个案,完成法律与事实的逻辑连接。对合法的行为要坚决的支持,对违法的行为要有明确的坚决不予支持的意见。诚如省高院吕忠梅院长讲的,法官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官”,它是一个职业,要求你把工作和社会关糸,把你的利益和角色分清楚,用一名学术的话说,法官要保持一种很中立和清心寡欲的态度,象做学问一样,要保持一种非常静的心境。

     (二)树立崇高的法律信仰。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和人民权利的最可靠最有力的保障。法官作为法律的实施者,其职责就是运用现行的法律,解决纷争,维护正常的秩序。所以法官必须忠实于宪法和法律,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在办案中要牢骚的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尽职尽责。

    (三)提高司法审判职能。法律没有真理,只有公理。法官不应成为机械的办案工具,而应成为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现实有深刻理解的人,所以法官不仅要具有较高的法律及法理知识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而且要有艺术性驭庭审活动的能力。这就要求法官必须不断的也刻苦学习,精研法理并汲取方方面面的知识,同时要着力培养驾驭庭 审的能力,掌握庭审的能力,掌握庭审的的技巧和方法,较好的把握诉辩平衡及及时地释明的技巧和措施,并不断的提高运用知识研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只有这样,在处理案件时才能明辩是非,做出公正的裁判,确保案件的质量。

    (四)提高语言运用能力。审判工作的特点,要求我们所有的裁判活动都要通过有声语言和书面的文字写作来完成。炼就法官过硬的语言能力和较高的文字写作能力,才能使我们的语言文字做到规范、标准和精炼,现时又严肃和简洁。因此,必须大力提记我们的语言水平和文字运用及写作 能力,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文书的质量。

    (五)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良好的道德修养是司法公正的保证,也是提升案件质量的重要的主观因素。我们以自我反省、自我说服、自我强制的自觉地接收慎独的考验使自身的道德品质日益完善,不良的品质逐渐克服。

    (六)自觉接受各种规章制度。

      无规矩不能成方圆。虽然目前以“四率”的考核指标不尽合理,但它有一定的道理,我们必须坚持并遵守,以制度和考核的要求来规范我们每个人,增强提高审判质量的自觉性、自律性。在加大监督力度的同时,我们要更自觉的接收监督,在监督中学习、在监督中提高、在监督中必错,在监督中确保不再出错,全面提升案件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