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反映: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存在五方面问题

2013-11-04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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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至2013年9月以来,竹山县法院共受理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752件,其中受害人系未成年人的212件,占28.2%。在审判实践中,多次出现因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善,对受害未成年人诉请的有关损失无法予以保护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误学费没有纳入赔偿项目。受害未成年人大多系在校学生或即将成为学生,身体伤害必将影响其学习时间和学习状态,有时会耽搁一个学期甚至更长时间,从而导致留级重学的结果,势必产生辅导学习的费用或重新学习新增加的费用。因此,将未成年人的误学费作为与成年人误工费对应项目纳入赔偿范围,更显公平合理。

二是护理费赔偿标准过低。未成年人身体、心理比较脆弱,比成年人更难承受身体上的痛苦,未成年人尤其是一些年幼未成年人相比成年人,护理难度更大。同时,未成年人定残后需要护理的时间比成年人更长。因此,对受害未成年人的护理人数和定残后的最长护理期限,比照成年人的标准进行确定显失公平,应比照成年人适当增加和延长。

三是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标准偏低。未成年人正值长身体的黄金阶段,所需营养高于成年人,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也应高于成年人,现行法律规范中未将受害未成年人的住院伙食费补助费和营养费的标准与成年人加以区分,不利于受害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因此,应比照成年人适当提高。

四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偏低。未成年因心智尚未成熟、认知能力不够,在伤害发生后的一段时间并不清楚具体伤害程度,他们一旦懂事后往往要承受比成年人更长、更多的精神打击。因此,同样的伤残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应有区别,可结合伤情、年龄等因素,在成年人赔偿数额基础上设立一定的增幅比例。

五是残疾赔偿金赔偿依据和计算年限不当。目前,伤残等级的划分依据主要是受害人的生活、劳动、社交等能力丧失程度,因未成年人尚未具备或完全具备这些能力,故该依据并不适用于未成年人。另外,未成年人相比成年人年龄更小、心理承受能力更差,身体残疾不仅对其一生的影响时间更长,影响程度更大,而且更易产生不良心理,现行残疾赔偿金标准未考虑受害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损伤对其心理和精神的影响。因此,对受害未成年人的伤残评定应增加独立条款与成年人加以区别,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比照成年人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