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法院规范公务接待打造节约型机关

2014-03-12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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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设节约型法院,竹山县法院于3月上旬修订完善了《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规范和改进公务接待工作。

一是严格公务接待范围。对有关机关和上级法院、兄弟法院等来院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需要接待的,按照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热情礼貌、服务周到的原则进行接待,禁止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禁止在接待中迎来送往。

二是严格公务接待程序。接待单位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填写公务接待用餐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层报院办公室和值班院长批准后,由院办公室根据接待对象、接待人数及来院事由,确定陪餐人数、用餐标准和就餐地点。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在用餐审批单上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注明接待场所、参加人员与费用等。

三是严格公务接待标准。接待用餐一律为工作餐和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接待日中午饮酒,严禁安排客人到营业性场所进行娱乐活动,严禁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严禁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四是严格控制陪餐人员。按照对等规格、对口接待原则,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用餐陪同人员的职级和数量,接待对象在十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五是严格审核接待费用。公务接待费用一律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接待完毕后由接待单位持公务卡结算发票、派出单位公函和用餐审批单,经办公室主任及值班领导逐级审签后予以核销,未附用餐审批单、以现金结算、擅自在酒店签单的接待费用,以及在接待费中列支的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