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深推进民事调解工作 全力化解社会矛盾

2010-05-07 13:44
来源: 本院
作者: 竹山县法院    浏览: 560

纵深推进民事调解工作 全力化解社会矛盾

作者: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吴英忠

  发布时间: 2010-04-25 09:00:05

     化解社会矛盾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性内容。人民法院必须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入手,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矛盾调节器、减压阀作用,能动履行定纷止争职能,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今年以来,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在开展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积极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全方位、多层次推进调解工作,全力化解矛盾纠纷,力促案结事了,确保社会稳定,收到明显效果。今年1-4月审结的202件民商事案件,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145件,调撤率为71.8%,民商事审判工作呈现出调解多、判决少,服判息诉多、上诉上访少,握手言和多、矛盾激化少的良性态势,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工作中,主要采取了以下六个方面的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变“随意调”为“规范调”。一是把调解工作作为一项全局性的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放在重要位置来抓。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院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二是健全规章制度。制定《竹山县人民法院加强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意见》、《关于开展立案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调解工作考核办法》,规范开展调解工作;三是实行督查督办制度。由院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对调解工作的组织机构、办公场所、人员配备、办公设备、工作制度等软硬件设施落实情况、各种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卷宗归档情况进行督查,使调解工作机制真正发挥作用。

   二、加强责任落实,变“要我调”为“我要调”。一是实行目标管理。把调解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进行管理,明确目标任务,实行计分考核,规定民商事案件调撤率不得低于60%,并按每个百分点0.5分为标准进行奖惩,即每超一个百分点奖0.5分,每降一个百分点扣0.5分,形成全院上下重视、人人参与的调解工作格局;二是实行通报制度。对各庭室及审判人员的调解工作完成情况,每季度排名通报一次,在全院形成你追我赶的调解工作氛围;三是实行一票否决制度。规定完不成60%的调解指标的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参加本院及领导机关的表彰奖励,加大做好调解工作的压力和动力。

   三、加强能力建设,变“不会调”为“熟练调”。一是以“创建学习型法院”活动为载体,采取集中授课、定期研讨、以会代训、选送培训、观摩庭审等多种形式强化学习培训,提高审判人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二是规定民商事审判法官每月向研究室报送1条调解工作素材,每年撰写1篇调解方面的调研文章,研究室每年编发5期调解方面的简报,及时总结、交流、推广调解工作经验;三是对民商事审判业务庭和各人民法庭的人员配备坚持老中青相结合,保证各庭至少有一名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通过他们的帮带作用,示范带动其他法官做好调解工作。

   四、加强诉调对接,变“单一调”为“多元调”。一是完善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衔接互动的诉调对接机制,注重引导和鼓励群众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纠纷,实现对矛盾纠纷的多元分流和疏导;二是健全民调组织网络。要求各人民法庭在辖区的村(居)委会、厂矿机关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公民担任民事调解员,参与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三是注重对民调工作的指导。指定专人担任人民调解指导员,认真开展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和民调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民调组织的调解能力和水平;四是实行邀请人民调解和委托调解制度,针对案件的不同类型和处理难易程度,采取邀请或委托司法行政人员和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协助法院化解涉诉矛盾。

   五、加强工作创新,变“常规调”为“精细调”。一是建立特长调处机制。把医患纠纷、征地拆迁、劳动争议等新类型案件,集中交由具有相应调解特长的法官审理,实行特长审判,归类专一调解;二是建立领导督办、包案机制。针对个别矛盾层次深,影响范围广、牵涉部门多、调解难度大的案件,实行重大纠纷领导督办、包案调解,提高重大疑难案件调解成功率;三是建立陪审调解机制。对专业性强的案件,在社会上聘请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参与案件审理和调解工作,增强调解力量和力度;四是建立涉诉矛盾排查机制。加强与各级调解组织的联系沟通和案件走访工作,跟踪掌握涉诉矛盾动态,抓住时机开展调解工作,有的放矢化解矛盾。

   六、加强工作延伸,变“阶段调”为“全程调”。一是强化诉前调解工作。在立案庭和法庭立案室设置圆桌式调解室,明确专人负责立案阶段的诉前调解工作,对预起诉的婚姻家庭纠纷和争议不大、冲突较小、事实清楚的纠纷,及时组织相关当事人在调解室进行诉外调解,促使当事人在诉讼前自愿达成协议或者放弃诉讼;二是强化庭审调解工作。改变“一步到庭”审判方式,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理工作全过程,在送达、取证、开庭前后等环节穷尽方法促成当事人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三是强化判后答疑工作。认真做好案件宣判阶段、上诉阶段的判后答疑工作,引导和允许当事人自行和解,将调解工作从宣判前向判决生效前,以及上诉案卷移送二审法院前延伸,增强调解工作的连贯性和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