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县法院执行法官的主持下,申请人夏某斌拿到了被拖欠两年多的工程款,而该案从申请执行到案件执结,仅用了七天的时间,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2015年,开发商湖北某置业公司在我县开发楼盘,由湖北某建筑公司承建,单包工夏某斌从该建筑公司手中承包了部分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完工以后,因开发商仅向建筑商结算了部分工程款,建筑商无钱向夏某斌全额给付承包款,导致夏某斌仅在完工后拿到了一张230万元的大额欠条,手下100余名农民工工资迟迟无法兑付。夏某斌多次向建筑商及开发商追讨工程款无果,遂将两家公司诉至县法院。经调解两家公司应于2017年4月30日前向夏某斌承担230万元的连带还款责任。到期后,两公司未自觉履行,“五一”假期刚过,当事人即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两家公司均不愿率先履行义务,而且建筑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原来建筑公司与开发商之间有约定,尚未结算的工程款须待全部工程拿到施工备案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等诸多行政审批证件,再扣除质保金以后才能给付建筑公司,开发商担心提前为建筑商垫付执行款,会给自身带来不利后果。但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两公司均有履行义务,双方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实际施工人,如果执意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经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最终在执行通知书送达的当日下午,建筑公司从外地总部通过转账汇款向申请人交付50万元现金,对剩余的180万元,由开发商用新建成的六套新房以以物抵债的方式履行,并由执行法官监督双方在七天内交付完毕,案件得以顺利执结,各方当事人对执行结果均表示满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