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亲属间因死亡赔偿金的分割纠纷越来越多。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也存在分歧,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统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判决文书的公信力。故此本文试图通过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分析,略述一下死亡赔偿金分配的权利主体及分配原则。希望同大家一起共同探讨。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该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证明我国立法采纳的是扶养丧失说。该学说是指在计算各种损失时应以被扶养人丧失的生活来源作为计算的依据。基于此种学说,在受害人死亡后,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因此而失去了生活来源,赔偿义务人对此就予赔偿,但赔偿的范围仅是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即只对受害人的继承人造成的具体的、直接的、积极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除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外,不承认有其他财产损失。对于因受害人死亡而导致家庭的整体收入减少,因其属于抽象的、间接的、消极的财产损失,而未被纳入"扶养丧失说"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关于死亡赔偿金民法理论认为,受害人因侵权死亡后,其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已经消失,因此,死亡受害人不能以主体资格主张权利,请求损害赔偿。在此情况下,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侵权损害赔偿以填补损害为基本价值理念,要求有实际的损害后果作为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从损害后果的角度分析,死者近亲属受到的损害有两个方面:一是财产损害,另外是非财产损害,即精神损害。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学者历来有两种不同的学说:一种 是"扶养丧失说",另一种是"继承丧失说"。"扶养丧失说"认为,因侵害他人生命导致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资源的供给来源,故侵权责任人对该项损害应当赔偿。依据这一理论,如果受害人没有受其供养的被扶养人,则赔偿权利人就无须赔偿该项被扶养人生活费,因为损害不存在,赔偿就无依据。此时,赔偿义务人仅需就有关的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进行赔偿。显然,这种赔偿是微不足道的,不能体现出生命的无价和对侵权人应有惩罚。"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到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减少,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了财产损失。对这种因受害人提前死亡而使应得的预期收益减少的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 2003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此时,死亡赔偿金性质已经不是精神损害赔偿,而是一种财产性的损害赔偿,说明最高法院摒弃"抚养丧失说",采用"继承丧失说"。 "继承丧失说"是指在计算死亡赔偿的各种损失时,应该以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家庭整体收入减少的收入作为计算的依据。这是因为,受害人的个人收入并非全部用于个人消费,除其中个人消费部分以外,其余的收入应当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者家庭积累。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丧失,实际是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的消极损失。依据损害赔偿法原理,消极损失同样应当予以赔偿。由此可见,采用"继承丧失说"比"扶养丧失说"更容易保护受害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益。
笔者试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加以分析:
1、死亡赔偿金是对于死者近亲属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原始权利。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而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对于权利能力已经消灭的死者而言,不存在可以填补的利益损失,也不存在针对死亡受害人的死亡赔偿。此时需要填补的利益损失,乃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产生是以受害人遭受侵权而死亡这一法律事实为前提的,是死者近亲属的一种原始权利,这一权利并非从死者让渡而来。
2、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有特定的时间概念,即"死亡时",而且是个人的生前财产。死亡赔偿金请求权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是发生在死亡之后,故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从法理上说,只有独立人格的民事权利主体才能享有赔偿请求权和财产所有权,人死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也就丧失,所以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个人财产,而是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家庭的一种补偿。
3、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则是基于夫或妻死亡而获得的赔偿,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而不是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4 、死亡赔偿金的取得并不体现死者的意志,而是源于法律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其赔付的发生仅仅与死者遭受侵权行为致死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相关,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它体现的是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对人身权的保护和对死者近亲属补偿的意义,其中不存在任何合同行为中所体现的对价,更不可能像人身保险金一样被理解为对死者生前投入的一种扩大性回报。
5、死亡赔偿金不是精神抚慰金。2001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为精神抚慰金。但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改变了人们对死亡赔偿金的认识,并规定了对受害人的赔偿标准,从而明确了死亡赔偿金实际上是死者生命权丧失后给死者继承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一种补偿。
二、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由于法律未明文规定赔偿权利人之间如何分配死亡赔偿金等问题。故实践中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常常会因认识不一致引发争议。有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应分出一半属夫或妻所有,另一半作为死者遗产依《继承法》的规定分配。还有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赔偿义务人对死者因其非正常死亡所造成的一种未来财产收益减少而给予物质的赔偿,应由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而分家另住的近亲属不应享有。争议存在,说明没有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正确认识其分配主体与原则。
1、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即分配主体
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那么赔偿 权利主体该怎样确定呢?在父母多子女情况下,死者父母已分家另住多年或跟随其他人生活,算不算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笔者认为,此时,死者父母不是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应成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即分配主体。虽然父母永远是其最亲近的人,对每个子女而言,父母都是其家庭成员,但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减少收入的一种补偿,是基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言的,况且死者的父母虽然不能享有此款,但依法可以享有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另外死者如果有年幼的子女和死者的夫或妻是限制民事行为人,没有生存能力,这样就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家庭的合法权益,也与当今所提倡创建和谐社会背道而驰。
2、死亡赔偿金赔偿权利人的分配原则。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亲属之间应充分协商,在照顾没有生活来源和未成年人的基础上合理分配。协商不成的一般应当平均分配,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理由:首先,死亡赔偿金被定性为物质损失,其计算依据中直接的一个指标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纯收入。这些财产在死者正常死亡后最终会被继承。其次,死者的近亲属是导致死亡的侵权行为的间接受害者。死者的死亡给他们带来痛苦,也使他们丧失了未来可以预期继承的遗产。再次,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我国虽无明文规定,但对于死者身后的权利归属的法律规定却不乏先例。如《保险法》有所规定。保险金是被保险人死亡后获得的赔偿,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相近 。但基本原则是,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抚养关系及生活来源等因素合理分配,而不是一定要等额分配,如对年幼的子女和无生活来源的人应当多分。
三、死亡赔偿金分配中涉及的问题
1、诉讼主体问题。如果死者的父母或妻子占有此款而死者子女年幼,那么子女是作为原告、被告还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呢?目前比较混乱,有的列为原告、被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死者的父母占有了此款,死者子女作为原告是可以的,但如果死者的妻子占有此款,死者的父母提起诉讼,死者的子女是作为被告还是第三人呢?笔者认为:子女既不能作为被告也不能作为第三人,因为此款已被其法定代理人控制,虽然与其有利益关系但对自己的权益是没有影响的,所以不宜列为被告或第三人。
2、死亡赔偿金获得者应否对死者债务承担责任。法律明确规定了遗产继承人在其所获遗产范围内对死者生前的债务负偿还责任,死亡赔偿金是死者亲属应得的经济补偿,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不是遗产,不属我国法律规定的遗产范畴。法律未规定死亡赔偿金获得者对死者债务承担责任。
3、死亡赔偿金是否也应该给分家另住多年的父母均分呢?各地法官处理不一致。 有的法官认为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间进行分配;有的法官认为只要是近亲属都应分配。笔者同意第一种说法,因为死亡赔偿金是对与死者生前一起共同生活的家庭未来收入减少的一种补偿,同时死者的父母还有其他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和分的一定的生活费、精神抚慰金。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法官的严肃性,能使法制的更加统一,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一个规定,明确此款该如何分配及分配比例?让法官有一个统一的尺度。本文所称死亡赔偿金即为2003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包括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