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应刑罚轻缓化要求,近年来基层法院刑事案件适用非监禁刑比例逐渐增大,但实践中仍存在适用监禁刑“打折”现象,致使非监禁刑未能充分发挥应有效应。主要表现在:
一是受传统刑罚观念影响忽视非监禁刑的适用。目前,一些法官“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传统认识,以及以监禁刑为主的刑罚理念还仍根深蒂固,刑罚观念相对滞后,未紧跟审判形势的发展,真正树立轻缓化刑罚理念,从而忽视非监禁刑的适用,导致非监禁刑适用比例偏低。
二是受工作压力大、审批环节多等因素影响不愿适用非监禁刑。近年来,基层法院刑事案件普遍呈上升趋势,刑事审判大多存在“案多人少”困难,刑事法官办案任务重、压力大。如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法官需要调查被告人是否具备监外监管条件、开展调解和解等工作,势必增加办案工作量。此外,为保证案件质量,各法院对适用非监禁刑设置了较为繁琐的审批程序。基于以上原因,一些法官对适用非监禁刑主观上不积极,为追求结案率、减少工作负担不愿意选择适用非监禁刑。
三是忽视对非监禁刑种类的全面适用。一些法院判处非监禁刑还普遍存在重缓刑适用,轻管制、单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种适用的现象,缓刑适用率明显高于管制、单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适用率,导致非监禁刑刑种适用失衡。
四是对异地籍被告人未能平等适用非监禁刑。受多种因素影响,对异地籍被告人适用管制、缓刑等非监禁刑的监管条件落实难度远高于本地籍被告人,一些法院对涉及轻罪的异地籍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进行严格控制,对被告人量刑往往以较短刑期的监禁刑来替代非监禁刑,甚至少数法院对异地籍被告人一律不判处非监禁刑,导致对异地籍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与本地籍被告人相比出现不平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