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竹山县人民法院下发修订的《裁判文书评查办法》。该办法将裁判文书评查对象实现“大变脸”,取消运行多年的只评查文书正本的方式,首次将裁判文书送审稿一并作为评查对象,通过狠抓文书制作关口,拔掉影响裁判文书质量的“坏根子”,倒逼法官提高裁判文书撰写能力,强化签发人的审签文书责任。
此前,该院的《裁判文书评查办法》仅将裁判文书正本作为评查范围,将案件承办人作为负责人。由于文书经过庭长、分管院长的两级审签、修改,文书瑕疵无法从文书正本里准确反映出来,一方面难免出现制作人不注重文书初稿质量的问题,另一方面也难免出现审签文书流于形式的现象,导致文书瑕疵时有发生。另外,由于文书更改痕迹不能有效从文书正本里反映出来,无法有效防止审签人直接更改文书裁判结果,干预个案裁判的情形发生。
针对上述问题,该院改变以往将文书正本作为唯一评查对象的做法,将裁判文书送审稿也列入重点评查对象,由案件承办人对裁判文书质量直接负责,庭室长和分管院长承担相应责任。评查裁判文书送签稿这一打破常规的变革,不仅能够直接反映裁判文书瑕疵的症结所在,也能倒逼、督促法官加强业务技能学习,提升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提高文书制作环节“优质率”。同时,还能进一步强化庭长及分管院长的文书审阅、签发职责,防止其将文书审阅、签发工作流于形式或者通过文书审批、签发方式干预案件裁判的现象发生,从而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机制自然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