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助岳父索债拘禁他人

2012-05-25 12:38
来源: 本院
作者: 竹山县法院    浏览: 1035

   

为助岳父索债,强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近日,丹江口男子王某某被竹山县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3月,王某某岳父张某某以徐某欠其工程款为由,指示王某某和另一男子(已判刑)与其一起从竹山县城关镇某酒店将徐某强行带出。张某某让王某某二人将徐某带至某宾馆某房间不让其离开。途中,因徐某不从,王某某便打徐某耳光,并将徐某摔倒在地用脚踢踹,致徐某轻微伤。当日晚,张某某来到该房间,责骂徐某为何欠其款不还,徐某否认欠款。张某某就采取谩骂、威逼的手段,逼迫徐某给其出具一张欠30万元工程款红利的欠条,并强行让徐某用位于某公司院内的一套价值30余万元的住房抵押。尔后王某某二人责令徐某将衣服脱下,王某某将衣服压在自己枕头下以防徐某逃跑。第二天上午8时许,张某某及王某某二人将徐某带至某贸易公司,强迫徐某将已出售给他人的住房房产证、公证文书等房屋过户手续收回交给张某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索要债务为由,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达12小时,并在此过程中殴打被害人,致其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王某某帮助张某某并受其指示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且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故此,相关规定,对王某某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