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竹山县法院对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工作进行调研,发现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审前社会调查结果反馈滞后。该院发出的审前社会委托调查函中有近三成的社会调查情况反馈滞后,极个别还 “石沉大海”,由此造成审前社会调查时间和案件审理期限发生冲突,审前社会调查“先审后补”现象仍然存在,影响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是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质量偏低。社区矫正机关提交法院的社会调查情况大多为一份调查报告,几乎没有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所在社区、单位以及受害人出具的相关意见材料。且调查报告的内容大多简单粗浅,未全面客观反映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的情况,部分调查报告甚至对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家庭关系都未调查清楚。报告中也无调查人、被调查人和社区矫正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的签章,落款处只加盖社区矫正机构的公章。
三是审前社会调查结果不尽客观。社区矫正机关接到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后,均交由乡镇司法所完成调查工作,受司法所人员员额、能力素质、责任意识等因素的影响,还存在调查工作不深入、不全面、敷衍应付、流于形式等问题。加上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人员对审前社会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识不够,以及个别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人员、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以及被调查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实践中“报喜不报忧”、“避重就轻”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达到99%,影响社会调查的客观性,削弱审前社会调查的可信度。
四是法院贯彻落实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不力。对拟判非监禁刑的案件,该院委托社区矫正机关实施审前社会调查的比例为96%,未按相关规定全部委托社区矫正机关实施审前社会调查,特别是异地籍被告人,基本未委托社区矫正机关实施审前社会调查。另外,对审前社会调查结果审查不严,甚至实行“拿来主义”,还存在庭审宣读和质询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走程序、对“先审后补”的调查报告不经过庭审宣读质询直接采信等问题。
为此,该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完善审前社会调查人员回避制度。《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对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人员回避规定过于简单,可借鉴法官回避制度加以完善,提升调查结果的可信度。
二是建立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质量问责制度。明确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的责任主体和担责方式,对调查报告失真,甚至造假,构成作伪证的,人民法院不仅可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还有权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追究其行政责任的建议,以此来增强审前社会调查人员的责任意识。
三是明确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地位。审前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影响法院对被告人量刑的一项重要依据,应当属于案件证据的范畴。应在相关规定中将其作为案件证据加以明确,对调查报告必须经过当庭质证和认证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和甄别,对有瑕疵或存有疑虑的,应依照规定进行核查,否则不能作为对被告人量刑的依据。
四是加强对审前社会调查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关实施审前社会调查的案件范围,完善委托程序,建立惩处机制,并将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作为法官审判绩效进行考评奖惩,确保人民法院规范开展非监禁刑的审前社会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