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规范法院系统司法行为

2007-11-22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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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促进专项整改活动的深入开展,增强制度建设的针对性、科学性、合理性,县专项整改活动办公室以竹政法[2005]15号《关于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专项整改活动中开展领导干部专题调研工作的通知》组织在全县政法部门开展“规范执法大调研”活动。通知下发后,政法各部门从领导干部做起,身先士卒,集思广益,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撰写了一批结合实际紧密、对规范执法具有很好指导意义的调研文章。《竹山政法》简报从本期起,将以专刊形式择优转发。同时,在竹山政法综治网政法论坛栏目同步采转。望广大政法干警尤其领导干部以此为契机,多调研,勤思考,出精品,促工作,推动专项整改乃至政法整体工作再上新台阶。

  
  用唯物辩证法的观点看,法院系统规范司法行为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官不断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过程,只有通过规范法官个体司法行为的“量的积累”,才能形成法院整体司法行为规范的“质的飞跃”。从这个意义上讲,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应该是专项整改的关键。同时,“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对法官的司法行为除通过规章制度、审判纪律等外因进行规范外,更应从法官的职业道德这个内因着手,加强法官世界观的改造和职业道德建设,努力提升道德修养,树立牢固的职业道德观念、行为规范意识和司法公正意识。通过法官的自律、自警、自尊、自重,在司法活动中自觉地约束和规范司法行为,从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终极目的。下面,笔者就如何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略作浅述。 
  一、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与规范司法行为之间的关系 
  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能过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关的活动时,在法官职业范围内逐渐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 、行为规范和习俗的总和。它是评价、衡量法官职业行为善恶、荣辱的标准,对法官群体和司法活动有特殊的约束力。它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法官的司法行为。 
由此可见,法官职业道德及其准则是法官司法行为的行动指南,而司法行为又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外在表现形式。法官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和职业道德准则遵守的好坏直接影响司法行为的规范程度。因此,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规范司法行为的基础,规范司法行为又能促进法官职业道德的提高,二者相辅相成,辨证统一。 
  二、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   
  根据2001年10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法官在司法活动中要遵守六项基本准则,这些准则是当代法官的司法行为的指南,是所有业内和业外的司法行为均应遵循的标准和要求。所以,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应从以下6个方面进行: 
  第一,保障司法公正。这是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基础。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对司法权力的本质要求。它既是基本的司法理念,又是司法行为的基本准则。在法官职业道德所有内容中处于核心地位。 
  要达到保障司法公正的目的,就必须要求法官在履行职责时,有公正的意识、公正的行为和公正的结果。在整个审判活动中不仅要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而且还要求其言行必须体现出公正。在行使职权、判断案件是非曲直时,应当严格遵守各种司法程序,始终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偏不倚。客观分析、判断案件中一切事实和证据,不搀杂任何个人的感情因素和主观意见,对事不对人,避免主观偏见。特别是一方当事人为亲戚、朋友、同学等人时,应遵守回避的规定,依法自动回避,以免让这样或那样的感情因素影响案件审理。法官在不合适或不正当的时间、地点、场合应禁止接触和接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原则,敢于抵制领导施压、亲朋说情。同时,依法正确行使各种司法权,坚持审判公开,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把司法过程置于社会的广泛监督之下,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并自觉、主动地接受公众监督,避免滥用职权,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另外,坚持审判独立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它既是我国宪法的一项法制原则,同时也是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时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审判独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外部独立,即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的活动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是内部独立,即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时,不受单位领导和其它法官的不当干扰。因此,在审判工作中,一方面,法官要自觉主动地坚持和维护审判权的独立原则,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另一方面,更要尊重其它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不得探询其它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避免受到舆论的不当影响。通过整体独立和个案独立,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他人独立和个人独立的有机结合,为司法公正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提高司法效率。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公正与效率”主题是新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指南,完全符合我国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同时也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和呼声。只有及时和公正地审判,在最短的时间内化解矛盾,平息纠纷,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满意,才能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信任。提高司法效率是解决案件久拖不决的有力武器。它要求法官必须及时、有效、审慎、适当地履行司法职责,尽可能地缩短审判周期,最大限度地节省当事人的时间,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力求以最小的司法资源投入,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遵循这一基本要求,法官应当是勤勉务实,爱岗敬业,对于所承办的案件都给予同样审慎的关注,并且投入充足的时间,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庭审,不得因个人的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它行为影响司法职责的正常履行。 
  第三,保持清正廉洁。法官的清正廉洁是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保障,也是法官应当具备的价值观念。法官对于不正当利益负有法定的抵制义务,应当始终保持廉洁的态度,坚决予以抵制。法官的个人生活方式不能损害法官的廉洁形象。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责时,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利用司法职务和地位谋取任何不当利益。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吃请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法官身份,及利用法官身份获取不当利益。不得非法经商,并如实申报财产。法官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应当与他们的职位收入相符,法官必须向其家庭成员告知法官职业道德 的要求,并督促家庭成员不得违反这些要求。 
  第四,遵守司法礼仪。司法礼仪是维护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的客观要求,是司法文明的具体体现。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注意保持良好的形象,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不失尊严和礼貌,自觉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同时,法官应当遵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要具有耐心、爱心、热心和信心。有严谨的时间观念,按时上下班和开展各项审判活动。并模范遵守法庭规则,保护法庭的庄严,规范着装和使用法槌。不得有随意走动、接打电话、抽烟喝茶、姿态不端、衣冠不整、语言粗俗等违反司法礼仪的行为。 
  第五,加强自身修养。要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就必然要求全体法官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具备一名合格法官所要求的综合素质。所以,当代法官应必须坚持不懈加强思想和业务学习,通过不断地积累形成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并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另外,法官应当还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现实的深刻理解,富有正义感和同情心,富有智慧、才能、权威和健全的人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法官应精研法理,具备审判工作所必须的知识和专业能力。法官应严格自律,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模范。 
  第六,约束业外活动。法官司法职务外的一切活动,都是其道德操守的重要展示。应当严格的约束法官业外的一切活动(即8小时以外的活动),使这种活动尽量减少与司法职责相冲突的风险,以避免对人民法官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在业外生活中,法官必须杜绝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不良嗜好和行为。应当慎重出入社交场所,不得从事不适当的社会交往活动,不得参加带有邪教性的组织,不得披露或者使用其以法官身份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不得参加营利性的社会性团组织等。同时,法官在不影响司法职务正常履行的前提下应积极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法官在发表文章或接受媒体采访时,认真、慎重地处理好宣传法制与公正形象之间的关系。法官在退休之后仍然负有维护法官和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的义务和责任。因此,法官作为一个职业中的成员,他在生活中所表现出的与职业特征不相符的言论和行为,不只是对于他本人的声誉和能力的否定,更加重要的是,他在昭示并损毁其他同业人员的声誉和能力。所以,法官的私人生活,已经不再是单纯的、普通的私人生活,而应谨慎交友,尽可能少的出入公共场所和参与公共活动,慎言慎独,做一个孤独的法官。 
  三、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历史文化和社会意识形态对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影响。中国古老的历史和文化因素以及当代意识形态都影响着直到决定着中国司法道德的内容,必然直接影响着司法职业道德标准的形成和确定。同时,司法职业道德标准也处在不停的发展过程之中,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就会有不同的标准,既使在过去被视为优良的传统,也可能已不适应现代的司法制度。所以,法官应具有发展的眼光和与时俱进的能力,紧紧追随时代前进的脚步,不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始终以符合人民群众需要的职业道德标准来规范司法行为,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二是司法权在国家政权中地位以及公众对司法的期望对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影响。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在权力结构中不十分重要,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主要不是靠法官的司法活动而是靠其它力量维持的话,那么法官职业在社会中可能并不被认同和重视,人们对司法职业道德的要求也会相应较低。现在,由于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正在被广大人民群众所认识,人民法院在政治、经济、社会、权利保护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加强,司法裁判对经济、社会及个人权力的影响越来越大,公众对司法的期望值逐渐提高,这种变化也为人民法院提高职业道德标准,提高司法水平,树立司法权威创造了条件和时机。 
  三是法官素质对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影响。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司法职业道德标准的高低,既使制定了很高的职业道德标准,但如果法官素质与之差距太大,这些标准也是无法落实的。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即使法官整体素质尚不尽人意,相应确定比较高一些的职业道德标准,对于改善法官素质偏低的状况必将发生积极的引导与促进作用。 
  四是法官待遇对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影响。在我们国家,法官待遇偏低与司法条件的落后,是影响法官职业道德的水平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讲,如果法官没有较好的物质待遇,就无法要求法官遵守较高的职业道德标准,其结果必将降低职业道德水平。但是,对于一个有责任心的法官来说,我们应当以积极的态度来对待这一现实的问题,不可以因为贫穷就可以消极怠工,不可以因为贫穷就可以不廉不洁,放任不规范司法行为的存在和蔓延。 
  总之,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其内容也在不断发展变化,需要每个法官共同努力,长抓不懈,始终以神圣的使命感和高尚的政治觉悟从事这一伟大的审判事业,自觉遵守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自觉地约束和规范司法行为,争做当代优秀的人民法官,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作为人生永恒的追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奉献应有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