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可以主张逾期利息损失吗?

2023-11-17 09:54
来源: 竹山法院
作者: 胡艳 邵忠明    浏览: 1560

  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及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买受人逾期付款时,出卖人能否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近日,竹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严某支付欠款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共计17934元。

  基本案情

  被告严某在原告张某某经营的绿松石店铺购买绿松石,并出具欠条承诺15000元尾款于6月1日付清。到达约定付款日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向竹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严某支付绿松石尾款15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405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严某未按约定时间向原告张某某支付尚欠的绿松石货款,应当承担继续付款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法院根据其诉请,参照借款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4.35%的标准,计付原告利息损失2934元。

  法官提醒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且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义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条诚信原则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既是民法典基本原则,也是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保障。

  《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均对民事主体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违约责任进行了规定,并确定了相应法律后果,充分阐明对失信和违约行为的惩戒,积极引导市场交易主体在从事民商事活动中秉持诚信原则,更有利于构建良好的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