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章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章飞与张久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竹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章飞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张久海所欠瓷砖款4618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章飞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张久海向竹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章飞未如实申报财产,竹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对章飞司法拘留15日。后章飞仍一直逃避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章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为2593的账户于2015年7月17日曾有15万元的资金进账。因章飞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其抓获。2018年1月8日,竹山县人民法院对章飞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章飞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对其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被执行人章飞在明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拒不到法院接受谈话,亦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其名下有银行存款,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由于其逃避执行情节严重,被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属于罚当其罪。章飞为其失信和抗拒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