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古法庭审结一起特殊的借款纠纷案

2015-03-31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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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对方亲笔书写的借条到法庭起诉要求对方偿还欠款两万元,庭审中仍然作虚假陈述并隐瞒对己不利的证据,承办法官谨慎审理查明实际借款金额仅为一万元。近日,这起特殊的借款纠纷在秦古法庭法官的努力下得到妥善化解。

20136月,原告宋某在山东某金矿企业当带班,被告徐某是工地上的一名普通矿工。被告在工作时私自夹带金矿石被公司保卫科抓住,保卫科按照公司规定对被告徐某予以处罚。此时原告提出由其先代被告缴纳罚款,等被告有钱了再还。为此,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书名“借宋XX现金贰万元”。被告则辩称借条是公司保卫科及原告威胁下出具的,但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庭审中,为了查明借款的背景和具体经过,承办法官结合举证责任转移的法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交叉询问。原告自知理亏,只好心服口服地拿出了公司出具的金额为一万元的正规罚单,并承认自己当初也只代被告徐某向公司缴纳了一万元的罚款,案件的主要事实自此予以查清。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威信,承办法官依法对原告宋某进行了训诫。最终,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该案得到顺利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