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第一期“法官沙龙”活动主题的
通 知
时间:2012年3月30日(星期五)14:30时
地点:六楼会议室
主持人:高发清
主题:根据案情讨论问题
参加人:院机关全体干警
特此通知。
研究室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一、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
被告:冯某
2006年7月,原告李某在被告冯某承揽的张某家的民宅建房工程做泥工。同年9月17日上午,原告在砌墙时墙面突然倒塌,导致其从架子跌落至楼梯的钢筋上,造成大腿和喉咙同时被钢筋刺穿。在场的其他施工人员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后经住院治疗,原告于2006年10月13日出院,后继续门诊治疗并遵照医嘱修养。期间花费医药费36496.83元。
原告诉称:原告李某一直受冯某雇佣为其承揽的一些建筑工程做泥工,至今已经由六、七年之久,每月15日根据原告在各相关工地出工情况发放工资,2006年工资为90/天。原告李某受雇于被告期间在为被告承揽的民宅建造工程中受伤,被告作为原告的雇主,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3856.33元。
被告辩称:被告冯某根本没有承包张某家的民宅建房工程,仅为张某所建房屋进行预算,并租借了一些机器设备,所发工资由冯某记账张某复核,之后再由冯某发放,据此被告认为与房主成立的是雇佣关系,该事故应由房主张某负责赔偿。如果双方形成的是承揽关系,那么被告在承揽民宅建房工程时并无资质,房主张某并未对此进行
二、问题:
1.被告冯某与房主张某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2.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3.房主张某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