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和功能

2007-11-22 09:45
来源: 本院
作者: 祝家兴    浏览: 699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并且将和谐社会定位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从这里可以看出,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首选要素,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法治社会。而司法是将抽象的法律条文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它是法治建设和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和谐社会离不开司法作保障,司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将起着至关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司法作保障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问题和矛盾的社会,而是有了问题和矛盾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拥有化解矛盾冲突机制的社会。它的建立需要具有解决纠纷和维护正义功能的司法来保障。司法在解决纠纷维护正义的过程中,实质上就是倡导人们恪守社会正义、诚实信用、遵纪守法、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社会和谐相处的过程。

    (一)司法所维系的秩序是和谐社会形成的标志

    司法所维护的秩序是社会秩序,它意味着一种有序的社会状态,这种有序性是通过正常的社会关系的稳定性、社会结构的有序性、事物运行的规范性、事物发展的程序性、事件的可预测性等表现出来,司法作为一种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方式,最终都要表现为一种秩序,达到某种秩序,既是司法的目标的结果,也是检验司法效果的一个重要指标。而有条不紊、安定团结、充满生机的社会秩序正是通过司法的保障建立起来的。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形成 的基本标志和必要条件,和谐是一种有序的状态,和谐社会必然是运行有序的社会。社会运行有序体现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社会纠偏机制能够及时发挥作用。一个社会安定有序,本身就是不同利益群体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表现。一个社会如果处在动荡不安、混乱无序的状态下,人民群众不可能安居乐业、和睦相处,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社会的和谐除了要有稳定安宁的政治环境,还要有运行良好的社会秩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要的秩序是建立在稳定之上的,而稳定的社会秩序需要司法来不断地调整不稳定因素,来维护相对平衡的稳定

。司法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良好的社会秩序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标志。

 

    (二)司法所保障的人权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人权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它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司法是保障人权的有力手段,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基础,一个和谐社会最基础的东西就是尊重人权,甚至人权高于一切。社会是由不同个人、群体、阶层构成的,在这个共存共生的过程中,人与人之间会产生矛盾和冲突,但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学会协调、合作和互助,这是人类共同生存的基本原则。人类能够更好地同生共存的基础在于人们享有其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社会通过自由、平等与竞争使人们各得其所,各安其位,从而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一个社会只有尊重和保障人权,使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成为社会的积极主体,每个人就能够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使整个社会具有和谐发展的生机与活力。因而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之上,没有人权的普遍实现,就没有真正的社会和谐,人权得不到真正的保障,就无社会的和谐。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说:

“一个和谐的社会的底线是什么?底线就是人权,如果人权都没有保障,又何来和谐!”司法是保障人权的可靠形式,在人权受到侵犯的时候,司法赋予救济途径,受害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保护,司法可以对侵犯人权的行为予以制裁,司法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明确的方法和途径。因此,从实现人权的角度讲,司法的作用体现在使公民的人权得到尊重与保障,不受非法侵害和受到非法侵害后能得到及时公正的救济,从人的内在需求出发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自觉的行为,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重要基础。

 

    (三)司法所维护的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前提

    公平和正义是人们追求和向往的一种理想状态,更是司法的价值追求。法学家塞尔苏斯曾说过:“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是善良公正之术”,这说明法与正义是不可分的,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之一在于实现正义,“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它必须通过司法官的司法活动得以实现,维护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终极目标,又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前提条件。人类社会是一个利益互动的社会,《史

记》上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利益使我们人类社会既存在着利益的一致,又处处充满着冲突,防止利益冲突,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就是使各种政治、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社会成员之间得到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如果有严重的社会不公,明显的两极分化,势必导致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之间剧烈的利益矛盾,直至暴力冲突,一旦社会的尖锐利益冲突,演化成剧烈的冲突,社会和谐就随之失去了制度的保障。所以,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人际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发挥出来,构建和谐社会才会具备深厚根基。司法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有效方式。社会生活中的公平正义仅仅靠个人的美德和立法的规定不足以维持,必须依靠司法来促进,司法通过对失衡的公平正义进行调整、矫正,公平地分配社会权益,使人们各得其所,各得其利。我们今天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主要是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它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正是通过公正合理地解决冲突和纠纷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进而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

 

    (四)司法所追求的效率是和谐社会形成的目的

    和谐社会必然是物质财富相对宽裕的社会,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物质财富匮乏所造成的贫困,是造成社会发展不和谐的根本原因,而物质财富宽裕是通过好的效益来实现的,一个有效益的社会,就是能够以同样的投入取得比别的社会更多的有用产品,创造更多财富和价值的社会,亦即自然、社会和人文资源优化的社会。司法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同样有一个追求效率的问题,“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迟来的正义就是非正义”,当今社会一日千里的发展速度不允许司法活动效率低下,高效的司法必然给社会带来更多的和谐因素。追求效益是和谐社会形成的目的。司法的高效与和谐社会形成的目的是一致的。

    二、司法功能的发挥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

    司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功能和使命就是通过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来形成和维持稳定的秩序,实现公平正义,达到和谐相处的目的。
    第一,司法能有效地解决纠纷。在社会生活中,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这种差异在丰富社会生活的同时,也容易造成人们之间的冲突和混乱,如果有大量的冲突和纠纷不能得到的解决,社会秩序无法形成,更谈不上和谐。司法通过惩治犯罪,制裁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来协调、支配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并且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司法活动的效力,使大量的矛盾和纠纷得到有效地解决,为和谐社会提供了平衡稳定的秩序。
    第二,司法能够预防纠纷的发生。司法不是万能的,因为它不可能防止任何具体纠纷的发生,但是,它确实可以降低它们发生的概率,从而使实际发生的纠纷在总量和冲突烈度上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在我国目前这样一个社会转型阶段,各种

矛盾激增,司法以其强制力和威慑力来预防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的产生和发展,缓和矛盾激增趋势,防止纠纷发生,保证各种社会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