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终本结案办法》的通知

2017-10-18 16:30
来源: 竹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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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缓

竹 山 县 人 民 法 院

竹法(2017)73号

 


竹山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终本结案办法》的通知

 

各人民法庭、院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终本结案,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针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印发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在执行工作中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竹山县人民法院终本结案办法

 

为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消极执行、乱执行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拟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妨碍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条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提起审核时,卷中应有以下材料:

(一)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送达回证;

(二)对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进行核查的材料;

(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材料。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了刑事责任追究程序的材料。

 第三条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起审核时,卷中应有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第四条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提起审核时,卷中应有以下材料:

(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的材料;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的反馈明细单;

(三)不能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的财产,有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单位、可能隐匿、转移财产地及传统方式调查核实的材料;

(四)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要有依法采取搜查措施的材料

(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调查、公告等调查措施的材料;

(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的材料。

第五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提起审核时,卷中应有以下材料:

(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材料;

(二)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泊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材料。

第六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记录入卷。

第七条  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穷尽了执行措施,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报局长审核。

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穷尽了执行措施,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评议,形成多数同意终本意见后报局长审核和院长审批依法终本;合议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不得申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八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报审核时,案件承办人应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及所需要的材料一并送交审核,不附带审核材料或者材料不全的,一律不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九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须制作裁定书,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后方可作结案处理。裁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

(三)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四)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五)核实的债权情况;

(六)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力,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第十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只适用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终本裁定书一律上网。

第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按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管理部门,应对所有终本案件登记建档,并在终本程序后的五年内,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将案件从动态集中管理系统中退出;经调查发现或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由执行部门填写《终本案件恢复执行审查登记表》,移送立案部门办理恢复执行的立案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部门每月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执行案件进行评查,凡发现不符合终本结案条件而终本结案的,应当进行通报并责令相关单位和承办人进行整改,同时将案件确定为问题案件,与承办人绩效考核挂钩。  

第十四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印发           终本结案办法     通知

发:各人民法庭、院直各单位                     

竹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年10月18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