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码 422624
份号
密级 ☆
急缓
竹 山 县 人 民 法 院
竹法(2018)17号
竹山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执行法律文书审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人民法庭、院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法律文书签发的权限范围,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执行法律文书审签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竹山县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法律文书审签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法律文书审核签发的权限范围,进一步强化合议庭和员额法官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执行法律文书签发权限
(一)下列法律文书由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主管院领导签发:
1、拘留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拘传票、搜查令;
2、应当由院长决定的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
3、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的公告;
4、纳入失信名单决定书;
5、限制消费令;
6、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
7、司法建议书;
8、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裁判文书;
9、法律规定应当由院长签发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下列法律文书由执行局长签发:
1、除需要院长批准以外的中止、终结执行裁定书;
2、不予执行裁定书;
3、执行回转裁定书;
4、暂缓、恢复执行决定书;
5、委托执行函、受托执行回函、退回执行函;
6、移送破产审查的有关法律文书;
7、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
8、采取、解除临控措施决定书;
9、拍卖、变卖、送达公告;
10、法律规定应当由局长签发的其他法律文书。
(三)下列法律文书由庭长(员额法官)签发:
1、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裁定书;
2、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成交、折价赔偿裁定书;
3、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裁定书;
4、追究有关单位擅自支付、转移责任裁定书;
5、执行异议、复议裁定书;
6、对其他人员的回避决定书。
二、执行法律文书审核程序
1、应当提交院长签发的法律文书,由庭长、执行局长依次审核;
2、应当提交局长签发的法律文书,由庭长审核;
3、合议庭署名的法律文书,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审核,审判长签发。
三、执行法律文书审核签发责任追究
1、所有执行文书必须经正常程序签发后方能送达或执行,不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报签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滥用职权责任;
2、法律文书签发人至迟在三天内签发,不及时签发或因审查不严,造成错案或不合格案件的按照本院错案追究有关规定处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发:各人民法庭、院直各单位
竹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