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执行法律文书审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8-04-18 16:12
来源: 竹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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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422624

份号

密级  ☆

急缓

竹 山 县 人 民 法 院

竹法(2018)17号

 

竹山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执行法律文书审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人民法庭、院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法律文书签发的权限范围,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执行法律文书审签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竹山县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法律文书审签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法律文书审核签发的权限范围,进一步强化合议庭和员额法官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执行法律文书签发权限

(一)下列法律文书由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主管院领导签发:

1、拘留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拘传票、搜查令;

2、应当由院长决定的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

3、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的公告;

4、纳入失信名单决定书;

5、限制消费令;

6、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

7、司法建议书;

8、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裁判文书;

9、法律规定应当由院长签发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下列法律文书由执行局长签发:

1、除需要院长批准以外的中止、终结执行裁定书;

2、不予执行裁定书;

3、执行回转裁定书;

4、暂缓、恢复执行决定书;

5、委托执行函、受托执行回函、退回执行函;

6、移送破产审查的有关法律文书;

7、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

8、采取、解除临控措施决定书;

9、拍卖、变卖、送达公告;

10、法律规定应当由局长签发的其他法律文书。

(三)下列法律文书由庭长(员额法官)签发:

1、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裁定书;

2、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成交、折价赔偿裁定书;

3、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裁定书;

4、追究有关单位擅自支付、转移责任裁定书;

5、执行异议、复议裁定书;

6、对其他人员的回避决定书。

二、执行法律文书审核程序

1、应当提交院长签发的法律文书,由庭长、执行局长依次审核;

2、应当提交局长签发的法律文书,由庭长审核;

3、合议庭署名的法律文书,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审核,审判长签发。

三、执行法律文书审核签发责任追究

1、所有执行文书必须经正常程序签发后方能送达或执行,不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报签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滥用职权责任;

2、法律文书签发人至迟在三天内签发,不及时签发或因审查不严,造成错案或不合格案件的按照本院错案追究有关规定处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发:各人民法庭、院直各单位                     

竹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