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伤人 监护人承担责任

2013-01-10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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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法领域,精神病人在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时造成危害结果,并不担责。但在民事领域,精神病人致伤他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近日,竹山法院双台法庭依法审结了一起因精神病人伤害他人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王某患精神分裂症多年,2012年5月的一天下午,王某病发手持棍棒将同村村民吴某打伤,导致吴某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双侧肋骨6、7、8肋骨骨折。为此,吴某住院治疗27天,共花去医疗费27000余元。出院后,吴某遗留右肩关节功能障碍,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拾级伤残。2012年9月,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吴某将王某及其父老王告上法院,诉请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王某的监护人老王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庭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作为法定监护人的老王,因对被监护人王某未完全尽到管护义务,同意赔偿吴某各项损失2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