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宝丰法庭对案外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依法公开举行了执行异议听证会。
听证会的由来追溯到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11年4月,原告曾某等人诉被告肖某、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宝丰法庭根据原告诉前保全申请,依法对肖某的车牌号为陕AE6834的一台汽车起重机予以查封扣押。后法院判决肖某赔偿曾某等人12万元,胡某、肖某连带赔偿曾某等人44万余元。肖某不服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维持原判。今年年初,原告以肖某未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宝丰法庭申请强制执行,法庭向肖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4月底,案外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宝丰法庭提出了执行异议,认为2009年肖某与其签订的关于陕AE6834汽车起重机的《工程机械销售还款合同》属于融资租赁合同,被查封扣押的汽车起重机所有权属于该公司所有,要求解除查封扣押并将汽车起重机返还该公司。
为实现执行异议案件的公平、公正、公开,宝丰法庭以“公开促公正,公正立公信,公信树权威”的宗旨,对此案进行执行异议公开听证。整个听证会持续近两小时,各方当事人都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意见。听证会主持人针对各方提出的观点,从情、理、法的角度,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听证会结束后,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说:“不管结果怎样,对公开听证后的裁决都会尊重,因为通过这种公开透明的方式,可以让我们赢得清楚,输得明白”。(明梦秋 张白泉)
听证会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