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显失公平 法院依法撤销

2012-05-21 12:33
来源: 本院
作者: 竹山县法院    浏览: 603

 “要不是法院依法撤销了原协议,增加了赔偿标准,我现在可能还瘫痪在床……”3月28日,竹山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在电话回访因工致残当事人田某时,田某高兴的告知法官,“我现在能正常劳动了,多亏你们用法律维护了我们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

   2008年9月25日,田某在湖北某矿施工期间意外受伤,矿方随即将田某送往竹山县人民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医药费。在田某未出院时,矿方找到田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矿方一次性赔偿田某33000元。协议签订后,田某于2008年11月7日出院。当年12月8日田某到医院复查,被诊断为右腿腓骨中二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医院告知田某需定期检查,并应及时进行二次手术治疗,面对高昂的手术费用,田某即向劳动仲裁部门投诉。2009年4月21日,竹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田某受伤的性质属工伤范畴,并告知田某,其通过协议所获得的赔偿,远远低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而矿方却以双方已自愿签订协议,且赔偿到位为由,拒绝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标准理赔。为此,田某以矿方和自己签订的伤残补偿协议显失公平为由具状起诉,要求依法撤销原协议,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重新计算赔偿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属该矿无固定期限的劳务人员,在施工期间受伤,矿方应先将其送往医院治疗,治愈后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办理善后事宜,而矿方却在田某对自己的伤情、伤残、误工等赔偿标准了解不够,处于一种急于出院的心理状态下,与其签订了解除双方劳务合同及赔偿医疗费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存显失公平,故依法支持田某的诉求,使田某获得了应有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