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下午,经过民一庭法官持续两天的不懈努力,两起交通事故系列案件的五位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与法官一一握手表示感谢。
楼台乡居民王某雇请史某一起去工地干活,收工后,史某欲骑摩托车回家时,因顺路,王某便要求史某载其回家。在回家的途中,与对相蔡某驾驶的为某贸易公司送货的轻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王某、史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史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在治疗过程中,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史某、蔡某、贸易公司及承保蔡某驾驶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未治疗终结,法院裁定中止审理。经过近两年的治疗,王某、史某均已治疗终结,史某亦向法院起诉蔡某、贸易公司、承保蔡某驾驶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民一庭法官收到史某的案件后,便与承办王某案件的法官沟通,考虑到蔡某、贸易公司负责人、保险公司负责人均在十堰,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决定将两案分别安排在今年6月25日上午和下午开庭。经过一天的庭审,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两案当事人均表示接受法院调解,合议庭也认为两案均有调解的可能,便向两案当事人释明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伤案件的处理原则,让各方当事人先自行考虑。第二天,在承办法官主持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达成了由保险公司赔偿王某27万余元、赔偿史某5万余元,贸易公司赔偿王某18万余元、赔偿史某3万余元,史某赔偿王某3万元,蔡某不负赔偿责任的调解协议,最终达到了各方一致认可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