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某服饰店老板舒某在开业庆典上燃放烟花爆竹,致使一门面房发生火灾。近日,竹山县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决被告舒某赔偿原告朱某因火灾造成的房屋损失60750元。
原告朱某将自己位于竹山某乡镇集镇的一间门面房租给李某经营家纺床上用品。2011年1月1日8时许,该门面房发生火灾。经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系集镇服饰店业主舒某在开业庆典上燃放烟花爆竹所致,火灾过火面积约21平方米,造成朱某房屋损失60750元。
竹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舒某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