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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 山 县 人 民 法 院
竹法[2017]86号
竹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轮岗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执行局干警配置,培养复合型执行人才,实行内部交流轮岗,是改革和完善我院干部管理制度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培养复合型人才,有利于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有利于促进廉政建设。
第二条 交流轮岗的原则是:
1、符合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
2、优化人才结构,充分发挥人才效用;
3、保持审判工作的连续性;
4、促进廉政建设。
第三条 轮岗交流仅限于本院范围主要对象是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法官助理和工作人员,以及担任庭、室领导职务的中层干部,综合部门的人员也可根据需要适当安排轮岗交流。
第四条 法官原则上在审判、执行岗位进行交流轮岗,其他工作人员在非审判、执行岗位进行交流轮岗,但其他工作人员取得法官资格,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到审判、执行岗位。
第五条 执行局岗位的人员每年年初进行轮岗一次,交流轮岗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执行局总数的20%。
第六条 在执行岗位的法官因违反执行有关规定、工作纪律等被追究,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原则上应交流到非审判岗位。
第七条 在同一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书记员和综合部门从事行政工作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进行执行轮岗交流。
第八条 交流轮岗对象由政治处摸底后,征求交流进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意见,拟定交流对象名单报院党组批准或者由院党组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定。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竹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印发
(共印 5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