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警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警车使用无违规、无违纪、无事故,竹山县法院采取多项措施加强警用车辆管理,有效维护和树立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一是实行限定使用制度。警车仅限用于警务和公务活动,严禁使用警车从事任何与警务和公务无关的活动,禁止作为个人上下班代步工具;严禁酒后驾驶和外借、挪用警车,转借警车牌证,使用警车接送学生,参与婚丧嫁娶、旅游等活动;非警务活动不得亮警灯、鸣警笛,不得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学校、幼儿园、旅游景点等不宜停放警车的地方。
二是实行派车审批制度。除人民法庭外,各庭室和领导班子成员不固定专车,实行警车钥匙由纪检组统一保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的车辆、钥匙分离管理。庭室县内用车由分管副院长审批,院班子成员下乡用车及庭室出县用车由院长审批。用车时先填报警车使用审批单,注明用车单位、事由、时间和起止地点、行车里程、带车人,由办公室审查报并值班院长批准后,纪检组根据派车单发放警车钥匙。警车使用后,按批准时间回院停放并交还钥匙,确因特殊原因当日不能回院者,须报主管院长或院长批准。
三是实行“四定”管理制度。警车由指定专职驾驶员驾驶,并负责出车前检查、日常故障排除、回院后保养工作,杜绝出带病车、故障车,确保行车安全;车辆燃油根据行驶里程核定用量,统一用加油卡加油,对用现金加油的不予报销;车辆需要保养维修的,由专人审定后统一到指定维修站保养维修;坚持节假日警车封存管理,统一停放在指定地点。
四是实行动态监管制度。对所有警车安装GPS车辆监控系统,实时全方位跟踪、监控、管理,防范公车私用和私驾。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日常督察警车使用、停放等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每周对警车使用情况予以通报,对违反警车使用规定的,由院长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免谈话,同时追究相关庭室负责人的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