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局干警为残疾当事人上门送款

2015-03-19 14:49
    浏览: 492

 

3月16日,执行局干警亲赴莲花村申请人梁某家中,将执行案款交到梁某手中。

2012年10月,被执行人王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至城关镇霍河大桥路段时与对向梁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梁某左大腿从膝上离断缺失,评定为五级伤残。竹山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梁某21万元,王某赔偿梁某各项损失237345.07元,判决生效后梁某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院执行局承办该案后,及时督促保险公司和王某积极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保险公司将21万元执行案款交付法院后,考虑到梁某受伤后腿有残疾,虽安有假肢,但仍然行动不便,执行干警亲自将执行案款送到其家中。王某因经济拮据,未能一次性履行赔偿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与梁某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日前,王某按照协议履行了部分赔偿款,执行干警又及时将案款送到梁某家中。

今年以来,竹山法院继续加大对涉民生案件执行力度,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转变执行工作作风,认真践行执行为民工作要求,使当事人享受到更加方便、快捷的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