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法院分析司法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2012-05-25 11:10
来源: 本院
作者: 竹山县法院    浏览: 803

随着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职能不断强化,近年来法院制发司法建议的数量比往年大幅增加,司法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不断显现。日前,竹山县法院对近3年司法建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剖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司法建议工作重视程度不一。一些法官能动司法意识不强,认为司法建议属于“案外”服务性工作,从而忽视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庭室之间、法官之间开展司法建议工作不平衡,发出的司法建议数量悬殊。

二是司法建议质量不高。少数司法建议书内容简单,并且从个案或微观角度提出司法建议的较多,而就某一时期、某一类案件反映出来的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从宏观角度提出的司法建议较少,建议的可操作性不强。格式内容缺乏统一性、规范性,存在司法建议内容不全面、措施不当、样式不统一等问题。

三是被建议单位反馈率低。部分被建议单位对司法建议反应冷淡,该院2009年至2011年发送的47份司法建议,反馈率仅为56.6%。

四是司法建议效果不佳。由于司法建议没有法律强制力,被建议单位也没有回应法院的义务,即使司法建议提出的问题再有针对性,能否发挥作用仍取决于被建议者的态度和被建议单位领导的重视程度,导致司法建议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

二、对策:

一是完善司法建议的法律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应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进行沟通、协调,联合发布在各自部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对司法建议的适用原则、范围、程序、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取得社会各界的支持;在三大诉讼法总则或另设专章规定司法建议制度,明确司法建议的制作和发布程序,司法建议书的制作格式、制作的主体、内容的审查、送达与反馈期限,对司法建议各个环节进行详细规定,使司法建议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轨道。

二是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管理。建立专门的司法建议文书登记备案记录台账,由单位统一分类、编号,详细记载司法建议的拟稿人、拟稿部门、被建议单位、建议的内容、发出时间以及建议的落实情况等;建立健全司法建议工作业绩考核机制,将司法建议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建立配套激励措施,确立司法建议工作的监督考核、评比奖惩等工作机制。同时,摒弃将司法建议的数量作为考核唯一标准的做法,要综合案件社会影响、司法建议质量、被建议单位采纳程度、社会评价等因素,把发送司法建议的数量、内容针对性、反馈落实情况等作为指标进行综合评定考核,并将考评的结果作为评优、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调动法官参与的积极性;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利用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网络资源平台,由省高院牵头建立全省三级法院司法建议信息系统数据库,要求各法院将案件情况、司法建议及反馈情况按照案件类型及时上传到系统。可设计不同参数的统计报表,对不同地区法院司法建议工作进行比较,做为考核法院和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从而在各法院之间形成竞争关系。

三是提升司法建议的质量。规范司法建议的制作和发布程序,具有司法建议权的单位发现问题,认为有必要发出司法建议时,应召开院务会讨论决定,并以单位的名义统一行文发布;规范司法建议的内容,要认真组织撰写司法建议,注意发现深层次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能被有关部门或人员接受和采纳;规范司法建议的格式,对司法建议的格式、编号、反馈单进行统一的格式规范,在法院系统至上而下的进行统一改革。

四是完善司法建议的落实监督机制。确定司法建议由被建议单位的当地人大常委会负责督查落实,法院在将司法建议发送给被建议单位的同时,报送被建议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人大常委会,要求被建议单位在一定的限期内将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或异议向其主管部门、人大常委会和法院反馈,对未认真落实司法建议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应追究被建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责任。另外,可借鉴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综治考核的经验,将法院司法建议的办理、回复工作纳入到综治工作考核范围,如果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未引起被建议单位重视,在期限内被建议单位对建议既不提出异议也不提出整改方案,更不向法院反馈的,法院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督促,也可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意见,甚至提请县综治办进行督查,并在年底的综治考核中对该单位予以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