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社会目标。然而法院经费来源依靠当地财政负担及法院自身收的诉讼费作为来源显然使这一目标成为空谈,同时也严重阻碍了法治进程的发展。2007年4月1日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出台,在我们看到国家为广大弱势群体打开绿色诉讼渠道的同时,也使法院的原有经费来源更显的“捉襟见肘”。故此,如何科学地建立人民法院经费长效保障机制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法院经费体制存在的弊端
(一)法院经费依赖同级财政拨款,影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要想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必须先要实现物质上的独立,而长期以来,法院办案、办公经费依靠同级财政拨款,这使的财权掌握在同级政府手中,掌握着法院的经济命脉,同时也将法院视为他的职能部门,导致行政权干扰司法权,产生地方保护主义。法院为了得到较多的拨款,也愿意乐此不彼地为同级政府效劳。
(二)法院经费短缺,不利于“两庭”基础设施建设及软、硬件建设,易于滋生司法腐败。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确保司法公正,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要求,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近年来,法院基层建设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有了重大改观,然而,在我国中西部及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基层法院的建设情况仍不容乐观,部分法院还存在“办公无房,审判无庭”的情形,更别说信息化建设了,为了改变现状,有些法院便向政府争取建设资金,千方百计搞“创收”或向当事人、工矿企业拉赞助,更为严重的是私设收费项目,擅自提高诉讼费的收费标准,此种情况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不可避免地产生司法腐败。
(三)法官福利待遇过低,导致法院人才流失严重,难以遏制少数干警的不正之风。在西方国家,法官的福利待遇比一般公务员高,社会地位也比公务员高,而在我们国家,法官的工资却比照普通公务员的工资,虽然《法官法》就法官的工资、福利待遇津贴作了另行规定,但并未制定与其相适应的细化标准,致使其无法操作实行。在2007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这对广大法官来讲无疑是一个喜讯,深深地反映 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法官的关怀,但即便是这样,法官的工资待遇依然很低,在此情况下,有些法官的心灵发生扭曲,利用国家赋予的审判职权“吃、拿、卡、要”,所谓的“人情案、金钱案、权力案”等时有发生,违法违纪情况屡禁不止。同时,由于法官职福利待遇过低导致一部分优秀的审判人员离开法院,导致法院人才的流失。
当前我国法院经费体制存在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那么我们如何建立起一套合理的适合我国情的经费保障体制呢?在全国“两会”期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周玉华代表认为:根据事权划分,实行“中央财政负担各级人民法院办案经费业务经费”的体制保障机制。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通常的做法是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独立编制全国法院的总预算,由行政机关汇总,交由立法机关审议批准,最后再由最高司法机关根据预算在全国司法系统内部统一分配使用。这种经费管理体制无疑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但也不能全部照抄照搬,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且人口众多,而全国法官数量也比外国多的多,如果一下子实现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势必会增加中央财政的供负担,如果再出现今年这样的连续自然灾害自然会使中央财政吃紧,故此笔者认为,目前法院的经费保障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两个步骤:
第一步:除最高人民法院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外,其它各级人民法院改现行的地方财政供给体制为省级财政统一拨付机制。
第二步:实行中央财政负担各级人民法院办案办公经费。法院经费实行省级统筹和管理不是我们的最终目标,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必须建立全国法院经费的独立预算制度,一旦时机成熟,即转为中央财政负担。
二、建立人民法院经费长效保障机制应该编制科学的经费预算方案。
在省级经费统筹时期,由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各级人民法院的所需经费状况进行调研,结合各法院最近几年平均所开支的经费为依据编制经费预算报告,报省级权力机关审议批准后,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然后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逐期定时向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拨付,着力解决各人民法院的办案办公经费、业务经费、两庭建设及各法院法官和其它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津贴等。既然法院原来的经费来源是靠诉讼费收入和地方财政供给,为减轻省级财政的供给压力,我们可以将诉讼费全部上交省财政,另外省政府可以就支付给法院的经费在全省的财政收入中进行统一调节,。当前基层法院担负着大多数案件审理任务,如果能遵照执行,地方行政权干扰司法权的现象将有效地得到遏制。在中央负担各级人民法院经费时期,由中央政府在年初对全国所有法院所需的办案办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然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所需的办案办公经费进行统一拨付调配,这不仅能缩小经济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法官的福利待遇等所存在的巨大差距,更为有利的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砌底摆脱行政权干扰司法权的发生。为了减轻中央财政的负担,法院所收取的诉讼费必须全额上交国库,做到与地方财政的全面脱钩,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收支两条线”。
总之,建立人民法院经费长效保障机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毕竟法院经费体制的改革将不可避免地牵涉到现有国家的财政管理体制、法律法规的变动。但要真正实现司法独立,我们必须向前迈出一步。